食品伙伴網訊 2019年6月18日,臺灣衛福部食藥署發布通知,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第六條附表五,修訂要點如下:
一、第三條附表一:
(一)增修訂阿巴汀等三十二種農藥一百二十二項殘留容許量。
?。ǘ﹦h除加護松、嘉賜米松成分之一,二種農藥四項殘留容許量。
(三)刪除加護松于其他(蔬果類)*、其他(谷類)*、其他(茶類)*三項
依公告檢驗方法定量極限訂定標準。
?。ㄋ模┬拚钠罩⑽拿Q為 Fluazifop-P-butyl。
?。ㄎ澹﹣嗸凇笢貤K」修正為「榅桲」。
二、第四條附表三:
增列白僵菌 A1、液化淀粉芽孢桿菌 YCMA1二種得免訂容許量農藥。
三、第五條附表四:
增列加護松50%乳劑為公告禁用農藥。
四、第六條附表五:
增列豌豆(干)歸類于干豆類及山芹菜于小葉菜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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