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市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了西寧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舉報方式(電話:12309、0971-6317721;也可通過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微信進行舉報)。同時,向社會發布了3起西寧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檢察典型案例。
西寧市檢察院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
西寧市檢察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審查,并與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密切配合,共同對市場上銷售大閘蟹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通過查閱企業營業執照、陽澄湖大閘蟹專用標識、銷售單據臺賬、隨貨通行單、授權書等資料并經現場詢問核實,證實多家個體工商戶不具備陽澄湖大閘蟹銷售資質,也沒有在蟹產品上加施陽澄湖大閘蟹專用標識,卻擅自以陽澄湖大閘蟹的名義銷售螃蟹。這種假冒行為不僅損害了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所有權人的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而且也屬于虛構事實對消費者進行欺詐,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分別向上述兩家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對全市經營大閘蟹市場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立案調查。對西寧地區大閘蟹個體工商戶、相關企業逐一進行排查,通過新聞媒體對假冒“陽澄湖”大閘蟹商家進行曝光,責令其拆除假冒廣告、門頭;針對防偽扣現綁溯源困難,很多身份不明冒充“陽澄湖”大閘蟹出售行為,現場發出整改通知并作出行政處罰。 王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年6月29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與松某某、陳某某經預謀后,駕駛車輛,攜帶充氣式沖鋒舟、漁網在青海省海北州哈爾蓋爛泥灣羊頭俄堡附近的青海湖湖面上捕撈漁獲物237.5公斤。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同案犯松某某、陳某某逃逸。公安人員現場查獲充氣式沖鋒舟1艘,18盤漁網。經鑒定,被告人王某某偷捕的漁獲物為青海湖裸鯉。
2018年9月10日,青海湖自然保護區水上公安局將被告人王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移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期間發現本案存在破壞青海湖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2018年10月26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承擔為修復青海湖漁業資源放流裸鯉魚苗23750尾的費用11875元,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18年11月9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充氣式沖鋒舟一艘、漁網十八盤依法沒收。宣判后,王某某當庭通過庭審直播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主動繳納全部修復費用118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