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常言道,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總有人為了謀取非法利益,不惜鋌而走險,走進法律和道德的禁區,以身試法。6月27日,廣西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莫某忠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莫某忠為謀取非法利益大量銷售假冒的茅臺酒,讓自己從豪車的頭等艙座位走上被告人席位。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9月份起,被告人莫某忠從貴州、北京、長沙三地購回假冒貴州茅臺酒,銷售給他人,牟取利益。其中,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給被害人周某恒、鐘某保、何某錕、以及江西某公司的金額分別為706400元、132600元、83000元、583492.80元,合計1505492.8元。后周某恒發現是假冒茅臺酒,退回給莫某忠300瓶。2019年1月25日,在南寧市興寧區長堽四里,莫某忠欲向他人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時,當場被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從莫某忠的奧迪Q7汽車上查獲貴州茅臺酒42瓶,隨后,又在南寧市興寧區三塘鎮那況村紅燈坡1號二樓查獲莫某忠存放的貴州茅臺酒234瓶。經鑒定,從莫某忠處查獲的假冒貴州茅臺酒的正品市場參考價格為413724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莫某忠明知是假冒“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的白酒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莫某忠當庭自愿認罪,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莫某忠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