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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安徽美滋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6-30 19:40:59 來源:互聯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蚌市監食罰〔2019〕37號

 

  當事人:安徽美滋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40300058494111A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沫河口工業園淝河北路19號

 

  法定代表人:徐奇麟

 

  身份證號碼:略

 

  聯系電話:略 其他聯系方式:無

 

  聯系地址:略

 

  2019年5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你單位進行檢查。在你單位成品庫房查見品名為每之蘭牌芒果汁飲料,品種類型為果味飲料,外包裝標簽配料表為凈化水、濃縮果汁、食品添加劑[檸檬酸、檸檬酸鈉、甜蜜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三氯蔗糖、安塞蜜、蘋果酸、山梨酸鉀、苯甲酸鈉、復配增稠劑、檸檬黃、日落黃]食用香精 ,生產期為2019年4月2日,保質期為12個月,凈含量為1.5L×6瓶;另在你單位留樣室查見投訴人投訴的2019/03/14生產的海之蘭芒果汁飲料,外包裝標簽配料表為凈化水、濃縮果汁、食品添加劑[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甜蜜素、安塞蜜、蘋果酸、檸檬酸、檸檬酸鈉、三氯蔗糖、黃原膠、羧甲基纖維素鈉、山梨酸鉀、苯甲酸鈉、日落黃]食用香精,保質期為12個月,凈含量為1.5L,標簽正面有“芒果汁”字樣,并清晰標注“原果生榨”,上述產品標簽配料表內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7718-2011第4.1.3.1的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予以查封。

 

  經查,你單位生產每之蘭牌芒果汁飲料125件,成本價12元/件,銷售價15元/件,尚未銷售,貨值金額1875元;生產海之蘭芒果汁飲料65件,成本價12元/件,銷售價15元/件,全部銷售,違法所得195元,貨值金額975元,上述產品總貨值為285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你單位現場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委托與受委托情況;

 

  3、執法人員于2019年5月15日對你單位生產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4、執法人員于2019年5月27日對被委托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涉嫌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事實;

 

  5.你單位提供的兩個產品投料記錄、產品生產記錄復印件各1份、2019年3月14日銷貨清單,證明你單位使用的是食品原料芒果原漿以及生產銷售情況;

 

  6.你單位生產所用芒果原漿購進票據、經銷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各1份,證明原料購進情況;

 

  7.你單位兩個生產日期的成品檢驗報告單各1份,證明你單位生產的產品合格情況;

 

  8.投訴舉報人張先生投訴書1份,證明案件來源情況以及涉案產品外包裝標簽情況;

 

  9.執法人員制作的照片確認表3份,證明涉案產品標簽標示的內容。

 

  2019年6月17日,本局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蚌市監食罰告〔2019〕37號《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你單位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應予以處罰。鑒于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少,給予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給予處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同時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壹佰玖拾伍元整(195.00);

 

  2、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

 

  3、并處罰款捌仟元整(8000.00)。

 

  以上罰沒合計捌仟壹佰玖拾伍元整(8195.00)。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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