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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慕希酸奶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有果 法院全額支持伊利公司訴訟請求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05 15:40:48 來源:互聯網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知識產權庭審結原告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愛兒樂食品有限公司、炎陵縣鄰家商行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原告訴稱,“安慕希”系其推出的酸奶飲品,經當紅明星代言宣傳,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該商品的包裝設計采用藍白配色,配合羅馬柱型外觀,色彩鮮明、構圖精美、獨具特色,已成為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標識。“安慕希”酸奶的包裝裝潢屬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2018年4月20日,原告發現一家店鋪門頭標示為“鄰家商行”的店鋪銷售的“華爾秋蕾風味酸奶”使用了與原告“安慕希”酸奶包裝瓶近似的包裝裝潢,該產品顯示由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中山市愛兒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華爾秋蕾風味酸奶”包裝裝潢與“安慕希”酸奶包裝瓶特有的包裝裝潢相對比,除文字、標識、圖案略有不同外,均呈圓柱形,上藍下白,特有羅馬柱圖案,整體色彩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炎陵縣鄰家商行作為銷售者,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故將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10日內收回及銷毀侵權產品;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公開致歉、消除影響。

 

  旭培公司、愛兒樂公司共同辯稱,安慕希包裝裝潢于2017年5月13日才上市,其上市時間短,知名度有限,所起到的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有限,消費者不會因包裝裝潢而發生混淆、誤認,同時,“伊利”“安慕希”等商標的知名度較高,消費者系因商標識別商品而非包裝、裝潢;安慕希包裝裝潢與涉案包裝裝潢在顏色、圖案、文字內容及布局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二者不構成近似;華爾秋蕾酸奶的銷售時間短、銷量小,二公司因被控侵權行為獲利微薄,伊利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綜上,請求駁回伊利公司的訴訟請求。

 

  鄰家商行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根據伊利公司提交的其在網絡媒體、電視綜藝節目上的宣傳證據以及伊利公司提交的審計報告等,可以認定經伊利公司的推廣宣傳及銷售,使得安慕希包裝裝潢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已與伊利公司的酸奶商品建立起緊密聯系,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當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保護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其次,涉案兩款包裝裝潢與安慕希包裝裝潢在整體印象和主要部分上已構成近似。第三,根據在案證據,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基于包裝形狀、整體配色等相似的組合,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誤以為其與伊利公司具有特定聯系。法院認為,旭培公司、愛兒樂公司在其生產的酸奶商品上使用涉案兩包裝裝潢的行為,已構成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擅自使用與伊利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安慕希包裝裝潢相近似的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于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法院認為,考慮到涉案產品屬于快消品、銷售范圍廣、銷售量大、知名度高、旭培公司及愛兒樂公司侵權行為主觀惡意大、包裝裝潢在銷售中發揮的作用等情況,朝陽法院全額支持伊利公司提出287,976元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

 

  綜上,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愛兒樂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安慕希高端暢飲型”酸奶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在《中國質量報》上發布聲明,消除因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共同賠償原告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9.7976萬元;被告炎陵縣鄰家商行立即停止銷售與“安慕希高端暢飲型”酸奶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駁回原告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截至發稿時,該案還處于上訴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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