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天津市東麗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網站通告關于天津中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
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鹽津桃條(抽樣單編號:SC18120000111331574,生產日期:2018-6-5,規格型號:120g/袋),不合格項目:標簽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開展核查處置情況。經調查,當事人生產鹽津桃條250袋,全部銷售給天津詩彤食品商行,案發后當事人啟動召回程序,共召回不合格鹽津桃條13袋并自行銷毀處理。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钡囊幎ǎ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钡囊幎?,同時參照《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細則(試行)》第十五條“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1.貨值金額2千元以下的,處5萬元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66.37元;2.罰款50000元。并于2019年4月16日對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市場質量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麗稽罰〔2018〕89號)。
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組織了相關人員對該批次鹽津桃條不合格的原因進行調查,初步分析是因為該批次鹽津桃條的原料在生產過程中脫硫時間不足,導致二氧化硫超標。檢驗人員取樣不均勻,未能檢驗出來。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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