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在銷售過程中采用化名,趙琴等7人冒充糖尿病康復中心老師或健康顧問,與糖尿病患者溝通,宣傳“××糖康”的降血糖功能,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害食品罪。五河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依法分別判處該團伙7人8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共計105萬元。
五河法院查明,2018年3月,趙琴在河北省注冊成立通茂壽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她通過微信聯系購買了“××糖康”膠囊等保健品,再從網上非法獲取了相關糖尿病患者的信息資料,購置了電腦,租用了網絡電話,雇6人為電話銷售員,利用網絡電話群呼糖尿病患者,向糖尿病患者推介、銷售“××糖康”等產品,并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提成。6名電話銷售員在銷售過程中均采用化名,冒充糖尿病康復中心老師或健康顧問,與糖尿病患者溝通,宣傳“××糖康”的降血糖功能。所銷售的產品均由趙琴以虛假的地址和姓名,通過物流公司郵寄,銷售貨款也全部由物流代收。
從2018年4月1日到2018年9月29日,趙琴通過順豐物流公司共發往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郵寄“××糖康”物流信息三千多條,銷售保健品金額達64萬余元,人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分別獲利49萬元至4萬元不等。
五河縣糖尿病患者發現問題報警,經蚌埠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測:“××糖康”中檢出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這兩種成分均為處方藥物,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保健食品有調節機體能力,提高人體免疫力等作用,但是不能以預防、治療疾病為目的。而藥品則是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所用,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案發后,有3名電話銷售員到五河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琴等7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銷售摻有國家明令禁止的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構成了銷售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處8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共計10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