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蚌埠市人民政府網站2019年7月9日發布的《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蚌市監食罰〔2019〕33號》,蚌埠康瑞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蚌埠市福淋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優菲粒果粒奶昔(草莓+蘆薈、黃桃+蘆薈),生產所用的食品原料庫拉索蘆薈凝膠在標簽配料表中標注“蘆薈果粒”,未按規定進行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也未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因蚌埠康瑞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涉案食品貨值金額較大,依法應當予以從重處罰。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2、并處罰款42000元。以上罰沒合計肆萬叁仟貳佰元整(4320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蚌市監食罰〔2019〕33號
當事人:蚌埠康瑞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食品經營許可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40300MA2RJ33M62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湖濱社區龍湖嘉園4-1-250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葛海濤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略
聯系電話:略 其他聯系方式:無
聯系地址:略
本局收到其他部門案件線索移送函稱,標示為蚌埠市福淋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優菲粒果粒奶昔(草莓+蘆薈、黃桃+蘆薈){凈含量為320毫升,生產日期為2018.12.12、2019.01.08},產品外包裝標簽標注配料表:水、全脂牛奶、白砂糖、蘆薈果粒等,運營商:蚌埠康瑞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用非食品原料“蘆薈果粒”生產食品。2019年5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蚌埠市福淋乳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該單位一樓原料庫查見生產用的庫拉索蘆薈凝膠罐頭,未查見相關產品。2019年6月4日,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未查見相關產品。
經查,涉案產品優菲粒果粒奶昔是你單位委托蚌埠市福淋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所用的食品原料庫拉索蘆薈凝膠在食品標簽配料中未按照衛生部等6部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示規定的公告(2009年第1號公告)的要求進行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你單位于2018年12月12日委托生產凈含量為320毫升的優菲粒果粒奶昔(草莓+蘆薈)、優菲粒果粒奶昔(黃桃+蘆薈)各50箱,每箱10瓶,又于2019年1月8日委托生產凈含量為320毫升的優菲粒果粒奶昔(草莓+蘆薈)440箱、優菲粒果粒奶昔(黃桃+蘆薈)460箱,每箱10瓶,至執法人員檢查時已全部銷售完畢。上述產品的生產價格(生產成本)為0.78元每瓶,即7.8元每箱,批發價格(銷售價格)為0.9元每瓶,即9元每箱,貨值金額為9000元,違法所得為12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你單位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被委托方蚌埠市福淋乳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以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及被委托方的主體資格;
2.委托加工合同書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委托代加工事實;
3.執法人員于2019年5月8日對蚌埠市福淋乳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2019年6月4日對你單位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對你單位及被委托方的現場檢查情況;
4.執法人員于2019年5月13日對被委托方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2019年6月4日對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委托生產的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違法事實情況;
5.被委托方蚌埠市福淋乳業有限公司提供的兩個生產日期的產品投料原始記錄復印件各1份,證明投料情況,以及生產所用的是食品原料庫拉索蘆薈凝膠;
6.被委托方蚌埠市福淋乳業有限公司生產所用的庫拉索蘆薈凝膠購進票據、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各1份,證明原料購進情況;
7.被委托方蚌埠市福淋乳業有限公司兩個生產日期的成品檢驗報告單各1份,證明涉案產品檢驗合格;
8.你單位涉案產品的銷售單復印件1份,證明產品銷售情況;
9.案件線索移送函、投訴舉報人汪鵬程投訴書及投訴產品圖片各1份,證明案件來源情況以及涉案產品外包裝標簽情況。
2019年7月3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蚌市監食聽告〔2019〕33號],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你單位委托蚌埠市福淋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優菲粒果粒奶昔(草莓+蘆薈、黃桃+蘆薈),生產所用的食品原料庫拉索蘆薈凝膠在標簽配料表中標注“蘆薈果粒”,未按規定進行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也未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予以處罰。
因你單位委托生產的涉案食品貨值金額較大,依法應當予以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2、并處罰款42000元。以上罰沒合計肆萬叁仟貳佰元整(432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