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南區檢察院提起的貴港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港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禤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次性繳納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九萬元,上繳國庫;并在廣西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經調查查明,2017年初,禤某從山東威海市兩家鹽業有限公司購進大量日曬鹽存放于港南區江南工業園租賃的倉庫內進行銷售。2017年4月,禤某將換包裝或不換包裝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日曬鹽充當合格食用鹽銷售給玉林市三家酸料廠共15噸,用于腌制酸料,銷售額共計9000元。三家酸料廠腌制的酸料在玉林及貴港地區銷售。銷出的日曬鹽經抽樣送廣西鹽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因未檢出碘強化劑,不符合《食用鹽》GB/T5461-2016日曬鹽指標要求,是不合格食用鹽。
廣西以碘缺乏地區為主,仍需普及碘鹽、持續消除碘缺乏病。長期食用缺碘的食鹽,足以引起人體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極大危害。
該院認為,禤某明知是不合格的食用鹽仍銷售,導致大量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用鹽流入消費市場,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禤某除了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產品銷售侵權責任。該院依法向港南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禤某在公開媒體上賠禮道歉、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港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