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公示6月份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有5家門店因銷售不合格食品被查,因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均被免予罰款。其中永輝超市福州臺江萬達店違法所得111.6元被沒收。
經查,永輝超市福州臺江萬達店于2018年8月27日從供貨方集好味(廈門)食品有限公司購進“目魚絲”食品(生產日期為2018年08月06日)共30袋,貨值507元,扣除成本共獲利111.6元。經抽檢,該批次“目魚絲”食品不合格。超市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01月10日期間進行食品召回,至召回期限結束,該公司沒有收到召回食品。福州市臺江區市場監管局認為,該超市銷售不合格“目魚絲”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因永輝超市福州臺江萬達在調查過程中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提供不合格“目魚絲”食品供貨憑證、檢驗報告單等相關進貨材料,且經查證屬實,6月12日,該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目魚絲”食品的違法行為免予罰款,但對其違法所得111.6元予以沒收。
另查知,永輝超市福州鶴林新城店、福州象園超市店、福州五四北路店銷售的公正蟹,永輝超市福州馬尾中環廣場店銷售的凍三眼蟹,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污染物限量》要求。鑒于上述4家門店能積極配合調查,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用證據證明了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今年6月,福州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對上述4家門店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