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靜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處罰決定書文(津市監靜稽罰〔2019〕9號)顯示,天津市天鴻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天津鍋巴(麻辣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天津市靜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 | 案件名稱 | 市場主體(當事人)名稱 | 營業執照注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名稱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種類 | 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處罰決定日期 | 備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天鴻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天津鍋巴(麻辣味)案 | 天津市天鴻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91120223735467138Q | 呂志香 | 津市監靜稽罰〔2019〕9號 |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天津鍋巴(麻辣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 | 罰款,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 主動履行,15日 | 天津市靜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19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