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油炸食品的小商販為了省油,最普遍的做法就是選擇反復使用一鍋油。除此之外,路邊的各種小吃攤,一鍋油的使用次數更難測算。最近,有網友針對這一現象提出疑問,食用油重復使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消費者能否投訴舉報?
“反復使用食用油” 商販受法律約束嗎?
網友“小耳朵涂涂”表示,因為自己工作忙,孩子放假期間,只能讓他在外面買東西吃。“小孩子喜歡吃油炸食品,但我卻發現一些小商販的油炸食品實在讓人無法接受,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好好管管。”
“小耳朵涂涂”稱,他家住在塘沽工農村地區,孩子的午飯都是在家門口的市場周邊購買的。“幾天前,我親眼看見一個商販將剩下的油倒進充滿油污的大油桶,再裝上車。很明顯,這些用過的油是要留著繼續使用的,而且這些油桶特別簡易,連個標簽都沒有,根本不像普通家庭購買的食用油。我嚴重懷疑他們用的是不合格的油,這種反復使用的食用油實在不健康。對此,法律有何規定?”
舉措 發現“地溝油”可“人人喊打”
食用油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組織重視的問題之一。近年來,關于食用油安全事件一直層出不窮,從“地溝油”到“勾兌鮮榨油”,一度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溝油”治理工作的意見》,堅決徹底治理“地溝油”問題,建立長效治理工作機制,2017年,天津制定《天津市“地溝油”治理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確,以城鄉接合部和城市近郊區等為重點區域,以農(集)貿市場、食品(糧油)批發市場、旅游景區等為重點場所,以畜禽養殖企業、畜禽屠宰企業、肉類加工企業、食用油生產經營企業、餐飲服務企業、小餐飲、小作坊等為重點單位,組織開展“地溝油”專項整治。針對“地溝油”違法犯罪鏈條中掏撈、粗煉、收購轉運、深加工、批發、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深入摸排梳理線索,全面取締“地溝油”制售窩點,嚴防“地溝油”流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對使用“地溝油”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這也告訴大家,“地溝油”是國家堅決杜絕食用的,而如果消費者在生活中發現有使用“地溝油”的問題,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嚴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說法 反復使用食用油違法
天津皆美律師事務所的王偉薇律師解釋稱,《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食用油應該符合食品油的相關標準,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對于食用油來說,無論是零售還是批發給商家用于經營,所銷售的正規食用油都應該有相應的食品標識,像“小耳朵涂涂”看到的這種將使用過的食用油倒回充滿污漬的油桶繼續使用,很明顯是有問題的,該食用油如果是商家購買的三無產品,商家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反復使用的食用油內會產生有害物質,損害人體健康,而作為食品經營者在知道這一問題的情況下仍然反復使用食用油制售食品,該食品就很可能存在該法中所說的“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油脂酸敗”等問題。由此可見,反復使用食用油經營是違法違規的。
對此,該法在第一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