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關乎生命,安全重于泰山,對食品安全的漠視就是對群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極度不負責,甚至是品行的不端、道德的淪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讓其流入百姓餐桌,造成食品安全隱患,終將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開設的小吃部生產、銷售油條,在國家明確規定不允許超限量添加含鋁的食品添加劑、且其明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劑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情況下,仍在生產油條過程中以每25公斤面粉添加半勺香甜泡打粉(含鋁食品添加劑)的方式生產制作油條,并以每根1元的價格出售。經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驗,被告人付某某生產的油條中鋁含量為414mg/kg,超出國家標準4倍以上,判定結果為不合格。
案發后,被告人付某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人付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付某某在明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劑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情況下,仍然在食品制作過程中超出國家標準4倍以上超限量添加,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其已然觸犯該條刑律,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鑒于其案發后經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罪行,符合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管理機構的社區影響評估調查意見,可對被告人付某某適用緩刑。
法官寄語
近來,被曝光的食品安全問題屢見不鮮,包括前段時間的“土坑酸菜”事件,成為大家關注的熱點,之所以會經常出現這些問題,一方面是生產銷售者對于食品安全衛生意識薄弱,認為其制作方式司空見慣,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另一方面是法律意識淡薄,未能嚴守法律紅線。本案中付某某在明知不能為而為的情況下觸犯了刑律,受到了法律的懲戒。在此法官再次提醒:食品安全關乎百姓生命健康,生產者、銷售者應始終緊繃食品安全警示弦,切不可圖一己私利觸碰法律紅線,否則其結局終歸是害人害己。
供稿人:綜合審判庭法官助理賀長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