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據歐盟官方公報消息,2018年11月29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委員會實施條例(EU)2018/1865,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將植物保護產品投放市場的(EC)第1107 / 2009號條例,不再批準使用活性物質丙環唑,并修訂歐盟委員會實施細則(EU)第540/2011號。具體修改如下: 1. 委員會實施細則(EU)第540/2011號附件A部分,刪除第58行關于丙環唑的內容。 2.成員國最遲應于2019年6月19日前撤銷對含有丙環唑植物保護產品的授權。 3.根據(EC)第1107 / 2009號條例第46條給予的任何寬限期應盡可能縮短,最遲于2020年3月19日到期。 此條例自其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之日起第20生效。 本文由食品伙伴網食品資訊中心編輯,供網友參考,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出處!有任何疑問,請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