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法規(EU)2019/787。 該法規規定了烈酒飲品的定義、描述、介紹和標簽,其他食品介紹和標簽中烈酒名稱的使用,烈酒飲品地理標志的保護以及酒精飲料中乙醇和農產品蒸餾物的使用。該法規自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后第七天生效,最終的實施日期為2021年5月25日。 該法規同時廢止了法規(EC) No 110/2008,但給予了適當的過渡措施:截止2021年5月25日,不符合該法規要求但符合法規(EC)No 110/2008要求并且在2021年5月25日之前生產的烈性酒可繼續在市場銷售。 更多詳情參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58317468726&uri=CELEX:32019R0787 來源:海關總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