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 6月4日,據韓媒報道,6月4日,韓國發布了《畜產品衛生管理法實施令》修改單,將于6月12日開始實施,該修改單主要規定了發現異物時要報告的經營者范圍和罰款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畜產品加工業、肉制品包裝處理業、畜產品專門流通銷售業及進口、銷售進口食品等的經營者,收到消費者發現可能危害衛生的物質的舉報時,應立即向食品藥品安全處報告。
若違反這一規定不進行報告,違反1次罰款300萬韓元,違反2次罰款300萬韓元,3次以上罰款300萬韓元。延遲報告時,違反1次罰款100萬韓元,違反2次罰款200萬韓元,違反3次以上罰款300萬韓元。
位于漲潮時四面環海的島嶼或山區腹地的屠宰場,可以不配置協助檢查官進行家畜、飼養檢查工作的檢查員。
超市等經營者通過電話或網頁接受預定配送、銷售時,或電商銷售雞肉、鴨肉、包裝肉或包裝好的雞蛋,委托肉類銷售商進行保管、管理或配送時,可不進行營業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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