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 據韓媒報道,韓國于6月25日發布了《畜產品衛生管理法實施規則》部分修改單,將于7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該修改單規定了經營者必須向食品藥品安全處處長、市、道知事或市長、郡守、區廳長報告的物質范圍:a. 金屬、塑料或玻璃碎片等非正常使用的原料或材料,在食用過程中可能對人體造成直接危害或損害的材質,或物質的尺寸。b. 昆蟲及其蟲卵,寄生蟲及其蟲卵,或動物的尸體等與生物體相關的物質,在食用過程中可能會對人體造成直接危害或損害,或者令人厭惡的物質。c. 在食用過程中,會對人體造成直接的危害或損害的物質,或者不適合食用的物質等。
另外,擬報告異物的經營者必須在異物發現報告書(包括電子版報告書)中隨附上證明資料,接到異物報告的市、道知事或市長、郡守、區長應立即向食品藥品安全處報告。食品藥品安全處接到發現異物的報告或通報時,應立即將該內容通知管轄的地方食品藥品安全廳。
同時,該修改單還規定了安全管理認證標準教育培訓機構及畜產品衛生教育機構的指定標準、指定程序及指定取消等相關具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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