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歐盟發布第L 284/31號官方公報,涉及歐洲議會及歐盟委員會2018年10月23日的2018/1674號決議。其中修訂了歐盟委員會第2003/17/EC號決議,授權巴西境內飼料作物和谷類作物的實地考察等同性,授權巴西境內飼料種子和谷類種子等同性,授權摩爾多瓦開展的谷類種子、蔬菜種子、油料和纖維作物種子的實地考察等同性,授權摩爾多瓦谷物種子、蔬菜種子、油料和纖維作物種子等同性。
決議具體內容包括:
(1) 歐盟委員會第2003/17/EC號決議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對所列第三方國家特定種子作物開展的實地考察應視為等同于據歐盟法開展的實地考察。在特定條件下,對第三方國家生產的特定品種的飼料作物、谷類、甜菜、油料和纖維作物的種子應視為等同于據歐盟法生產的種子。
(2)巴西已向歐盟委員會遞交申請,請求對巴西境內飼料種子和谷類種子的實地考察進行等同,并對巴西境內種植和認證的飼料種子和谷類種子進行等同。
(3)歐盟委員會審查了巴西的相關法律,根據2016年有關飼料作物和谷類種子官方控制和認證制度進行的審計以及其與歐盟要求的等同性,在一篇名為《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9日在巴西進行的審計的最終報告,以評估官方控制、種子認證及其與歐盟要求的等同性》中公布了調查結果。
(4)審計結束后,得出的結論是,對種子作物進行實地考察,對飼料種子和谷類種子進行抽樣、檢測、官方后期控制,并滿足第2003/17/EC號決議附錄II中的條件,以及歐盟委員會指令66/301/EEC號和66/402/EEC號中相應要求。此外,得出巴西境內負責種子認證的國家部門有能力勝任并且運行得當。
(5)摩爾多瓦已向歐盟委員會遞交申請,請求授予摩爾多瓦境內谷類作物、蔬菜作物、油料和纖維種子等同性,授予摩爾多瓦境內生產和認證的谷類種子、蔬菜種子、油料和纖維作物等同性。
(6)委員會審查了摩爾多瓦共和國的相關立法,在2016年對摩爾多瓦共和國官方監管體系和谷物、蔬菜、油料和纖維植物的種子認證制度,以及該制度與歐盟標準的同等性進行了審計,并最終以“2016年6月14日至6月21日審計摩爾多瓦共和國官方監管體系和種子認證制度及其制度與歐盟標準同等性的最終報告”為標題進行了報道。
(7)審計結束后,可以得出在種子生產作物實地視察中,對谷物、蔬菜、油料和纖維植物種子進行的抽樣、檢測和官方后期監管得當的結論,并滿足第2003/17 / EC號決議附件二中規定的條件以及理事會指令66/402 / EEC,2002/55 / EC(6)和2002/57 / EC(7)中規定的各項要求。此外,可以得出,負責在摩爾多瓦共和國執行種子認證的國家主管部門是有能力并且運作得當的。
(8)因此,對巴西的飼料作物以及谷類作物進行實地視察,以及測評在巴西生產并經過當局認證的飼料植物種子和谷物種子時,應給予同等待遇。
(9)在摩爾多瓦共和國對谷類種子生產作物、蔬菜種子生產作物、油料和纖維植物種子生產作物進行實地視察,以及在審計摩爾多瓦共和國生產并經其當局正式認證的谷物種子、蔬菜種子、油料和纖維植物種子時,也應給予同等的待遇。
(10)歐盟國家存在向包括摩爾多瓦共和國在內的第三世界國家進口蔬菜種子的需求。因此,第2003/17 / EC號決議應涵蓋指令2002/55 / EC中提到的官方認證的蔬菜種子,以滿足今后對源自摩爾多瓦共和國以及其他第三世界國家的蔬菜種子的需求。
(11)考慮到國際種子檢驗協會(ISTA)的適用規則,相關的第三世界國家應該提供官方聲明表明種子已按照ISTA國際種子檢驗規則(“ISTA”規則)進行抽樣和測試,用于獲取批次種子必須附有的橙色國際種子批號證書。
(12)鑒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理事會為了經合組織國際貿易種子遷移品種認證計劃于2000年9月28日通過的決議附件五(A)所載的“種子取樣和種子分析的貶損實驗”已經期滿,任何對于該實驗的提及都應該被刪除。
(13)鑒于卡羅地亞已在2003年加入歐盟,任何關于克羅地亞作為第三世界國家的言論都應該被刪除。
(14)因此,第2003/17/EC號決議應予相應修正。
本決議自其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