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 發布文號 | 食安辦〔2015〕22號 |
---|---|---|---|
發布日期 | 2015-12-25 | 生效日期 | 2015-12-25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安全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安全辦:
近年來,在農村(含牧區)和城鄉結合部等地區(以下稱農村地區),群眾自發組織的、在餐飲服務單位以外場所舉辦的各類群體性聚餐活動(以下稱農村集體聚餐)數量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但因加工制作不規范等原因導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時有發生。為及時消除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風險,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護農村地區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底線意識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是農村地區食品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農村地區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局,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強化對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對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建設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地主動作為,結合農村集體聚餐的實際,出臺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安全水平。但是,由于農村集體聚餐具有量大、面廣、用餐人數眾多、部分聚餐為應急性活動等特點,且舉辦者和承辦者食品安全意識不強、加工制作人員流動性較大、經營場所環境較差、設施設備簡陋、加工操作不規范等食品安全問題難以在短期內徹底扭轉,致使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風險較高。
各地要充分認識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復雜性和長期性,將其作為農村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做細做實、常抓不懈,不能淺嘗輒止,更不能熟視無睹。要牢固樹立群眾觀點,發揚釘釘子精神,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將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作為解決農村地區食品安全問題的突破口,創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講求工作實效,持續提升農村地區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強屬地管理,強化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總責。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屬地實際,出臺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或指導意見,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創新,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等途徑,強化對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要厘清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細化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要求。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將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為基層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
縣級人民政府要確定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聚餐報告、登記的范圍、內容、時限等要求。鼓勵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集體聚餐進行綜合治理,有效利用農村現有的各種場所,推動農村集體聚餐進入固定場所經營,并持續改善經營環境和條件。
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明確農村集體聚餐的環境與設施設備、食品采購和貯存、加工過程控制、食品留樣、加工制作人員體檢和培訓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導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加強對加工制作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衛生行政部門要督促醫療機構做好食物中毒者的醫療救治和中毒信息的報告工作,會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
各地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切實落實各部門、各層級的工作責任,不斷加大檢查指導力度,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三、落實主體責任,注重自律自查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責。鼓勵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之間、承辦者和廚師等加工制作人員之間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細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應自覺履行農村集體聚餐的報告義務。在集體聚餐舉辦前,舉辦者和承辦者要主動、及時、如實地將聚餐菜單、舉辦地點、預期參加人數等內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員報告,并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得采購、貯存、加工制作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腐敗變質等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承辦者要按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要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鄉鎮派出機構報告其雇用的所有加工制作人員的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定期組織加工制作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不得雇用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要主動接受、積極配合食品安全協管員的指導,切實落實食品安全協管員的指導意見,科學確定聚餐菜單;嚴格篩選原料的采購渠道,認真落實食品的采購、運輸和貯存要求;持續規范加工制作人員的加工制作行為,做到燒熟煮透食品、嚴格清洗消毒餐飲具、分開使用生熟工用具等;切實做好食品留樣。舉辦者要對承辦者的食品安全狀況、問題和隱患進行自檢自查,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并督促承辦者及時整改。
鼓勵大型餐飲服務單位直接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提供服務,或與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聯合經營農村集體聚餐。鼓勵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四、健全基層隊伍,提高工作能力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特別是農村地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積極構建以鄉鎮食品安全協管員、村食品安全信息員等為重要補充的農村地區食品安全管理網絡。充分發揮鄉鎮政府食品安全辦、村民委員會、食品安全協管員和信息員的能動作用,不斷拓展農村地區食品安全管理視野,延伸工作觸角,推動工作重心下移、關口前置、責任落地,實現對農村集體聚餐等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全覆蓋。
要結合轄區實際,不斷加強對鄉鎮食品安全協管員、村食品安全信息員等人員的培訓力度,切實提高其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切實發揮其在農村集體聚餐活動中信息收集、情況上報、現場指導等方面的作用。
要將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的主動報告與協管員、信息員的主動巡視結合起來,做好對農村集體聚餐的事前指導、事中檢查、事后跟蹤工作。在接報、登記集體聚餐相關信息時,食品安全信息員要對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進行食品安全風險提示。
五、強化宣傳教育,推進信息公示
各地要緊密結合農村地區特點,采取各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向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承辦者和廣大群眾宣傳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食品安全知識等。教育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增強食品安全風險意識和誠信自律意識,切實規范加工制作人員的加工制作行為。引導農村群眾提高對農村集體聚餐管理制度的認同感,為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要建立并實施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公示制度,向農村地區群眾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辦者登記、加工制作人員體檢培訓、依法依規經營等情況,督促承辦者提高誠信守法意識,引導廣大群眾理性聚餐。
六、建立工作機制,做好應急處置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規范和行業自律相結合、部門牽頭和各方配合相結合、現場檢查和指導提示相結合、規范流動經營和倡導固定經營相結合等工作機制。將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為對下級政府食品安全績效考核的指標,及時通報考核結果,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范報告、調查和處置程序,細化配套制度和措施,適時開展應急演練。一旦因農村集體聚餐引發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要做到及時救治、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