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 | 食藥監法〔2017〕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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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7-05-15 | 生效日期 | 2017-05-15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決策部署,嚴格依法行政,積極履職盡責,采取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保障了廣大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但近年來,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部分地區監管責任不落實,檢查、檢驗、案件查辦不及時、不得力,落實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有差距。為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把“四個最嚴”的要求落到實處,現就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依法行政履職盡責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依法履職
?。ㄒ唬娀熑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肩負的重大政治責任。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新時期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和新要求,全面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履責,恪盡職守、積極作為,切實做好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各項工作。
(二)完善權責清單。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完善食品藥品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細化監管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明確與監管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責任主體和責任方式,向社會公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并實施動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要嚴格落實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得為的要求,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法定程序、法定時限開展監管工作,堅決糾正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惰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為,樹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良好形象。
?。ㄈ┮幏秷谭ǔ绦?。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細化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建立健全行政許可技術指南和管理規范,規范產品注冊、企業許可;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的范圍、種類、幅度;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痕跡化記錄制度,強化執法全過程有據可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告知等制度,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查制度,未經法制審查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ㄋ模┩七M陽光執法。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依法、及時、準確公開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抽樣檢驗、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要加強行政區域食品藥品安全形勢分析評估,及時發現并排除區域性、系統性風險隱患;發生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要依法及時報告地方政府、通報有關部門,并在地方政府領導下,妥善處理應對,避免危害擴大或者產生次生危害;要加強輿情監測、收集、研判和分析,完善輿情應對機制,做好熱點敏感問題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五)嚴格行刑銜接。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食藥監稽〔2015〕271號)要求,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避免以罰代刑;對公安機關通報的已查清的涉案產品流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監督生產經營者同步采取相關措施,防止不安全食品藥品流向市場;對公安機關提請監管部門介入現場查扣的涉案產品處置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配合做好涉案產品查封扣押、樣品檢驗檢測等工作。
?。╊A防職務犯罪。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堅持不懈地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等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建立重點崗位廉政監控、廉政約談等制度,深入推動黨風廉政建設任務的全面落實。要建立失職瀆職犯罪懲防一體化工作機制,主動與紀檢、檢察機關建立溝通聯系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和內部審計,定期組織失職瀆職風險排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監管執法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現象;要建立健全糾錯長效機制,堵塞工作漏洞,對失職瀆職犯罪暴露出的監管問題要及時跟進解決。
二、嚴格責任追究
?。ㄆ撸┳坟熢瓌t。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未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責任追究,應當堅持權責一致、責罰相當、失職追責、盡職免責、懲教結合、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適當。
?。ò耍┳坟煼秶J称匪幤繁O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未按照法定條件及程序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予以行政許可的;未按要求進行監督檢查或者監督檢查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后果的;經風險評估或者抽樣檢測得出不安全結論后,未及時采取相應監管措施,造成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處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安全隱患等問題未及時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瞞報、謊報、遲報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的;濫用行政裁量權或者選擇性執法,不按規定查處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對涉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上級交辦的工作的;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ň牛闹厍樾?。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在責任調查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礙責任調查的;對申訴人、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陷害的;通過行賄等方式謀求減責、免責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教唆、幫助行政相對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追究責任的。
(十)從輕或者減輕情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后果發生的;主動承認錯誤,積極配合責任案件調查的;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的。
?。ㄊ唬┟庳熐樾?。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雙隨機”抽查安排,已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因現有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不能發現所存在問題,導致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無法定性的;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已依法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責令整改或者停產停業整頓的決定,行政相對人逃避檢查,擅自違法生產經營的;因食品藥品檢驗、鑒定、認證等中介機構或者食品藥品許可申請人出具虛假報告等,導致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者,已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逃避檢查,違法生產經營的;違法、不當行政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時消除的;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責任的。
三、明確責任劃分
(十二)批準行政行為的責任劃分。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事項應當經審核、批準作出行政行為,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批,擅自作出行政行為,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作出錯誤決定,或者不按審核、批準的內容實施,致使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承辦人提出的錯誤意見,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以糾正,致使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共同承擔責任;審核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承辦人的意見,批準人批準該審核意見,致使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批準人承擔次要責任;審核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準人作出錯誤決定,或者審核人未報請批準人批準而擅自作出決定,致使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審核人承擔責任;批準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承辦人、審核人的意見建議,致使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未經承辦人報請、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
?。ㄊ﹥仍O機構的責任劃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內設機構共同作出的行政行為,主辦機構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提供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實,致使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主辦機構承擔責任;主辦機構提供的事實、證據不準確或者不完整,協辦機構根據職能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未提出,致使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主辦機構承擔主要責任,協辦機構依職責承擔次要責任。
?。ㄊ模┘w研究決定的責任劃分。因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集體研究決定,致使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參與作出決定的其他負責人分別承擔相應責任。提出反對意見并明確記錄的,不承擔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擅自改變集體決定,致使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該負責人承擔責任。
?。ㄊ澹﹫谭ㄈ藛T的責任劃分。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共同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能區分主要、次要責任人的,分別承擔相應責任;不能區分主次責任的,共同承擔責任。
(十六)執行上級決定的責任劃分。因執行上級機關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批復,致使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作出批復的上級機關承擔責任。因請示、報告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等原因,致使上級機關作出錯誤指示、批復的,由請示、報告單位承擔責任。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工作安排部署有錯誤的,應當向上級機關提出改正、撤銷該決定、命令、工作安排部署的意見;上級機關未改變有關決定、命令、工作安排部署前,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執行該決定、命令、工作安排部署,其不當或者違法責任由上級機關承擔。上級機關改變、撤銷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致使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上級機關承擔責任。
四、完善追責程序
(十七)責任追究方式。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施。要根據客觀事實、行為性質、主觀過錯、情節輕重等因素確定責任,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任追究,可以采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對行政執法人員責任追究,可以采取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停職檢查、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工作崗位、給予行政處分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ㄊ耍┮婪ㄕ{查處理。責任追究承辦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完成調查核實,形成調查報告,報本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參與責任認定和追究的工作人員,與被追究的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
?。ㄊ牛Q定和送達。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責任的,作出責任追究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符合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責任的,依法作出決定。決定作出后,應當在15日內,送達當事人及當事人所在部門。
?。ǘ┍U袭斒氯说纳贽q權和申訴權。責任追究決定作出前,責任追究承辦機構應當將追究責任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書面告知當事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其合理意見,應予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責任追究承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訴。接到申訴后,責任追究承辦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對申訴作出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部門。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五、強化組織保障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把依法行政履職盡責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切實抓好責任制的落實,確保依法行政到位、履職盡責到位、失職追責到位。
?。ǘ┘訌娙藛T、經費和裝備保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四有兩責”的要求,保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人員配備與監管任務相匹配,改善基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基礎設施、執法裝備條件,將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工作經費納入政府年度預算,建立穩定的執法經費保障機制。
?。ǘ┘訌婈犖槟芰ㄔO。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食品藥品監管執法人員的法治教育和崗位能力培訓,建立完善各崗位培訓計劃,提高監管人員依法行政履職盡責的能力和水平。
?。ǘ模┘訌娸浾撔麄?。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樹立依法行政履職盡責的先進典型,加強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成果和模范人物事跡的正面宣傳,表彰先進,弘揚正氣,進一步激發廣大食品藥品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食品藥品監管事業科學發展。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