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布文號 | 國食藥監食[2010]1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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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0-04-30 | 生效日期 | 2010-04-30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北京市衛生局、福建省衛生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建設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0年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0〕17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確保廣大建筑工人飲食安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來,各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密切合作,不斷強化監管力度,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但有些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和食堂從業人員還存在食品安全意識不強、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關系廣大建筑工人身心健康,關系社會的和諧發展與穩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擺在突出位置,貫徹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要求,認真落實相關責任,強化建筑企業主體責任,做到日常監管與集中整治、食堂自律與強化監管有機結合,進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嚴格規范建筑工地食堂餐飲服務許可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建筑工地食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和程序,審查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對于申請開辦食堂的建筑工地,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規定的用房、科學合理的流程布局,配備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設施設備,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律不發許可證。對未辦理許可證經營的,要嚴格依法進行處理。
三、切實加強建筑工地食堂日常監督管理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要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實食品原料進貨查驗和采購索證索票制度,不得采購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減少加工制作高風險食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加工制作食品,嚴防食品交叉污染;要加強對建筑工地食堂關鍵環節的控制和監管,加強廚房設施、設備的檢查;要針對建筑工地食堂加工制作的重點食品品種進行抽樣檢驗,及時了解食品安全狀況,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工地食堂。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巡查工作,并將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作為施工企業文明施工的重要檢查內容。
四、督促建筑施工企業認真落實主體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建筑工地應當建立健全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建筑工地食堂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相應的考核獎懲制度,確保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到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檔案,食堂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持證上崗。對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建筑工地食堂要依據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的發展并及時報告,積極做好相關處置工作,防止事故危害的擴大。
五、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網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建筑工地食堂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六、加強食品安全信息通報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制度,暢通報送渠道,及時通報建筑工地食堂餐飲服務許可、監督檢查和巡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以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件處理等情況,共同強化食品安全監管。
七、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嚴厲查處建筑工地食堂無證經營、采購和使用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違法案件,要依法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