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質檢法〔2008〕5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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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8-10-18 | 生效日期 | 2008-10-18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以下簡稱《乳品條例》)已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實施。為了保證各級質檢部門及時有效地貫徹實施《乳品條例》,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給嬰幼兒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很大危害,給我國乳品行業帶來了嚴重影響。這一事件的發生,暴露出我國乳品行業市場秩序混亂,一些企業誠信缺失,市場監管存在缺位等突出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完善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加強從奶畜養殖、生鮮乳收購到乳制品生產、乳制品銷售等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加大對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力度,加重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保證乳品質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務院及時制定發布了《乳品條例》。
《乳品條例》在總結和分析我國乳品質量安全狀況、并在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進行研究和梳理的基礎上,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根據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做出了更加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對新時期、新形勢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乳品條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乳品質量和安全的高度重視,凝聚了社會各界的積極支持,承載著人民群眾對乳品質量安全的期望。貫徹實施《乳品條例》是質檢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是質檢部門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集中體現。
二、深入學習,把握實質
《乳品條例》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著重從奶畜養殖、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乳制品銷售、乳制品進出口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同時加大了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處罰力度,加重了監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為切實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ㄒ唬┙⒉⑼晟屏巳槠焚|量安全保障體系。
一是強化了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主體地位。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負總責和有關部門分段監管、分工負責的監督管理體制??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乳品質量安全監管負總責??h級以上畜牧獸醫、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分別負責奶畜養殖和生鮮乳生產及收購、乳制品生產和進出口、乳制品銷售、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管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其他工作。
三是規定了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制修訂以及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根據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及時組織修訂。標準內容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乳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通用的檢驗方法和規程以及與乳品有關的質量要求等。還規定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實施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等制度。
四是確立了奶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商務部門,制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加強奶源基地建設,完善服務體系,促進奶業健康發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奶畜養殖規模,科學安排生鮮乳的生產、收購布局。
五是加強了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引導、規范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依法生產經營。
?。ǘ┙⒘四绦箴B殖以及生鮮乳生產和收購環節的質量安全制度。
一是對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加強規范,設立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要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奶畜養殖場要建立養殖檔案。
二是對生鮮乳生產加強質量安全管理。
三是強化生鮮乳收購環節的監管,建立了生鮮乳市場準入制度,規范了生鮮乳收購站的經營行為,加強了對生鮮乳收購站的監督管理。
?。ㄈ┻M一步強化了乳制品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制度體系。
一是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取得所在地質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乳制品生產。
二是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應當采取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對乳制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
三是乳制品生產企業生鮮乳進廠檢驗和記錄制度。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對收購的生鮮乳必須實行逐批檢測,并對檢測情況和生鮮乳來源予以記錄、保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生鮮乳一律不得購進。
四是乳制品生產企業實行生產過程質量控制,保證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五是乳制品生產企業的產品、包裝、標識質量要求。出廠的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包裝或其標簽應當如實標明法律、行政法規、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事項。
六是乳制品生產企業乳制品出廠檢驗和記錄制度。在現行相關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要求,生產企業對乳制品必須實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標識檢驗合格證號,并保存檢驗報告,留取樣品。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銷售的乳制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
七是乳制品生產企業的不安全乳制品召回制度。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報告有關部門,告知銷售者、消費者,召回出廠、上市的產品;質監部門發現乳制品不安全的,應當責令并監督生產企業召回。
?。ㄋ模┮幎巳橹破愤M出口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規范。
一是進口的乳品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未制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檢驗。
二是出口乳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保證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及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ㄎ澹┻M一步加強了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
一是強化乳制品銷售者的質量安全義務,包括進貨查驗制度、建立銷售臺賬等。
二是建立不合格乳制品的退市制度,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的,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售出的乳制品;發現乳制品不安全的,還應立即報告有關主管部門,通知生產企業。
?。┩怀隽藡胗變耗谭鄣馁|量安全監管制度。
一是對制定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標準提出明確要求。制定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嬰幼兒身體特點和生長發育需要,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二是加強對嬰幼兒奶粉生產環節的監管。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建立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嬰幼兒奶粉出廠前應當檢測營養成分,并詳細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三是規定嬰幼兒奶粉召回制度。只要發現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發育的,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召回,銷售者必須立即停止銷售。
?。ㄆ撸┩晟撇娀巳槠焚|量安全法律責任制度。
一是規定了生產經營者的禁止性義務,并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是禁止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及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及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嬰幼兒奶粉,禁止乳制品生產企業、銷售者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取得許可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法定要求從事生產、銷售等有關禁止性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并對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拒不停止銷售、拒不追回的,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以及生鮮乳收購環節的有關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二是明確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對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明確監管部門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或有濫用職權、瀆職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撤職或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積極宣貫,嚴格執法
《乳品條例》是指導和規范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規,各級質檢部門必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工作。
?。ㄒ唬娀瘜W習培訓,正確把握《乳品條例》的各項內容。
各級質檢部門要把學習《乳品條例》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迅速組織培訓,讓全體質檢執法人員學法、知法、懂法,全面掌握其基本內容,做到準確理解、舉一反三、融會貫通、正確執行。
?。ǘ┓e極宣傳引導,營造實施《乳品條例》的良好氛圍。
各級質檢部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對生產者開展有關宣貫活動,做到分層推進、逐級開展。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廣泛宣傳《乳品條例》,使生產者及時了解、正確掌握《乳品條例》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
?。ㄈ┩晟婆涮字贫?,確保《乳品條例》順利實施。
各級質檢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著手清理現有規章制度,與《乳品條例》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時修訂或廢止。沒有配套制度的,要盡快制定完善,力爭與《乳品條例》同步實施。要以《乳品條例》為基本,逐步建立健全科學、先進、適用的乳制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四)強化監督執法,加大處罰力度。
《乳品條例》對乳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從嚴設定了法律責任。各級質檢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要求,強化監督執法,加大處罰力度,該重罰的要重罰;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決不能以罰代刑,一罰了之;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各級質檢部門要既不失職不作為,也不越權亂作為;不使違法者因違法而得利、守法者因守法而受損,維護法律權威,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
(五)明確執法責任,加強協調配合。
各級質檢部門要以《乳品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為契機,在分解職責、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加強對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評議考核,對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堅決嚴肅追究,依法懲處。同時,要繼續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努力構建良好的溝通、配合機制,進一步加強信息交流,嚴格執行案件移送管轄的有關規定,共同確保《乳品條例》的貫徹執行。
四、依法行政,重點落實
《乳品條例》是質檢部門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之一,各級質檢部門應當重點在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落實監管職責。
?。ㄒ唬┮婪男袠藴驶鞴懿块T職責。
要根據《乳品條例》、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三定”規定,進一步做好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化相關工作。
(二)依法對乳制品生產企業實施許可,嚴格市場準入。
按照《乳品條例》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規定,企業從事乳制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符合國家奶業產業政策以及符合廠房、設備、技術、人員要求等法定條件,由所在地省級以上質監部門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ㄈ┮婪▽M出口乳品實施檢驗監管,嚴把口岸關。
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根據國家有關乳品法規和質量安全標準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乳品進口檢驗,嚴格履行進口乳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
對出口乳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產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標準及合同要求的證明,并經檢驗合格方可出口。
?。ㄋ模?依法加強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GM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認證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和認證機構的監管。
在乳制品行業建立和實行國家統一的良好生產規范(GMP)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加強對從事乳制品生產經營企業良好生產規范(GMP)認證、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的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通過第三方認證的方式,證明其符合了良好生產規范(GM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的企業進行認證結果抽查,嚴厲查處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違法行為。
(五)依法加強對乳制品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
《乳品條例》規定了對乳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制度,要求乳制品生產企業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鮮乳、輔料、添加劑使用過程控制,乳制品出廠檢驗制度,乳品銷售記錄制度,乳品及其包裝、標識質量安全要求等。各級質監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乳制品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婪▽嵤┤橹破焚|量監督抽查制度。
乳制品定期監督抽查工作由省級質監部門按照規定期間組織實施。省級質監部門應在每年年底之前制定次年乳制品監督抽查計劃,并報總局備案。乳制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由總局依法組織實施。
乳制品定期監督抽查不得收取企業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省級質監部門應在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強乳制品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為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管提供應有的機構、人員、資金、裝備和技術支撐,保障乳制品質量安全項目檢得了、檢得出、檢得準、檢得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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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質監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應當按照《乳品條例》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總局第98號令)等有關規定,責令并監督企業實施召回。對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的企業,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八)依法建立企業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加強信息通報,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對乳制品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予以記錄,及時將記錄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要依據職責公布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對涉嫌犯罪的乳制品生產企業,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九)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各級質檢部門在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應當依法處理,實名舉報必須及時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事項,及時移交。
對于在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生產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的;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產、不召回的;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生產的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生產企業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從事乳品生產加工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小作坊),或者取得生產許可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法定要求從事生產的,各級質檢部門應當按照《乳品條例》依法予以查處。
各級質檢部門在《乳品條例》貫徹實施工作中發現或遇到問題的,請及時反饋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