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質檢動〔2007〕4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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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7-09-22 | 生效日期 | 2007-09-22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進出口 |
備注 | 暫無 |
為貫徹落實全國質量工作會議精神,防止動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質傳入傳出,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進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做好進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ㄒ唬┻M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關系農民增收、農村穩定和農業生產,關系人體健康,關系對外貿易,關系國家形象。各局要充分認識當前我國農產品進出口面臨的嚴峻形勢和難得的發展機遇,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ǘ└骶忠e極投身到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中去,把多年來在進出口農產品檢驗檢疫中遇到的難題和存在的突出問題作為整治工作的主要內容,務求扎實推進,標本兼治,推動進出境動植物檢驗檢疫工作邁上新臺階。
二、堅持源頭抓起,構建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
?。ㄈ┤鎸嵤┳缘怯浿贫?。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將所有出口農產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存放單位納入注冊登記范圍。從2007年10月1日起,未經注冊登記的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稻草加工熱處理企業不得出口;從2007年10月15日起,未經注冊登記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寵物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出口;從2007年11月1日起,未經注冊登記的果園和包裝廠的水果不得出口;從2007年12月1日起,未經注冊登記的企業生產的種苗花卉不得出口;從2008年4月1日起,未經注冊登記的企業生產加工的其他農產品不得出口。
?。ㄋ模┩晟妻r業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要加強出口農產品產地環境的監測,農產品在種植養殖過程中使用的種苗、農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應符合有關規定,生產企業要建立投入品進貨核查和使用的記錄。
?。ㄎ澹娀髽I第一責任人制度。明確出口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是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熟悉掌握進口國家和地區質量安全衛生要求,建立質量安全保障體系,保證其生產經營的產品符合進口國或地區的要求。出口企業必須建立產品進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進貨時間等內容;同時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帳制度,審驗生產供貨企業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等。檢驗檢疫機構應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⒑屯晟迫^程監管制度。要建立出口農產品全過程監管措施,加強對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存、中轉、發運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堵塞漏洞,不留死角。
(七)嚴格出口農產品產地檢驗檢疫責任制度。出口農產品嚴格實行產地檢驗檢疫,經產地檢驗檢疫合格的產品,產地局要確保所出具的檢驗檢疫單證與貨物情況相符。出口農產品及其包裝上標有原產地標記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進行標注,如不一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責令改正。產地和離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密切配合,建立溝通聯系機制,做好從產地到口岸的運輸、中轉的監督管理,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農產品按總局規定進行查驗。
?。ò耍┙⑵髽I誠信制度。各局應建立和公布出口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對列入良好記錄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簡化檢驗檢疫手續。今年年底將公布一批符合條件的出口竹木草制品免驗企業名單。對弄虛作假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大處罰力度,取消其出口資格,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出口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局要將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企業名單及時上報總局備案。
(九)建立安全隱患產品的召回制度。出口農產品的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通知出口商停止出口,告知進口商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檢驗檢疫部門報告。出口商接到生產企業關于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出口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檢驗檢疫部門報告。生產企業和出口商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由檢驗檢疫部門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責令出口商停止出口。
三、嚴把入境關口,構筑外來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防控體系
(十)完善風險分析制度。進一步完善進口農產品風險分析工作,為科學制定進口農產品檢驗檢疫要求提供決策依據,將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納入雙邊簽署的協議中。
?。ㄊ唬娀M口檢疫審批制度。要加強對進口敏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審批,完善電子審批的初審、批準和監督工作,在檢疫許可證中明確進口農產品的檢驗檢疫要求。根據審批情況,及時掌握進口農產品的動態。
(十二)要加強對進口農產品尤其是水果、大豆、小麥、飼料、種子苗木和活動物、木質包裝等高風險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提高動植物病蟲害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出率,嚴禁疫區產品和帶土苗木入境。
?。ㄊ┙⑦M口企業備案管理制度。要對進口農產品的收貨人或代理人實施備案管理,從2007年12月1日起,只有經過備案管理的收貨人或代理人才能申請進口農產品的檢疫審批和報檢工作。進口農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ㄊ模┩晟粕a經營者的誠信制度。建立進口農產品生產經營誠信體系,依據進口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實行分類管理,對于風險高的產品要加嚴查驗、批批扣檢。將進口農產品違規企業包括進貨人、報檢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
?。ㄊ澹﹪栏衿髽I違法責任追究制度。對經查實,進口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要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ㄊ┩晟茩z疫處理制度。對經檢驗檢疫發現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質的進口農產品,要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退回處理或銷毀處理。對非法進口的水果、種苗和胚胎精液等動物遺傳物質,要100%進行銷毀處理。
四、完善應急機制,切實防范和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十七)在現行《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和《進出境重大植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基礎上,制定并發布《進出境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完善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切實防范和妥善處置進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ㄊ耍┛偩衷O在珠海檢驗檢疫局的動物疫情信息中心和設在檢科院的植物疫情信息中心要及時準確收集境內外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并研究提出應對建議。
?。ㄊ牛┩晟妻r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上報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在進出口農產品中遇到的問題,尤其是出口產品在境外遭遇的問題,要及時準確地反饋給檢驗檢疫機構,各有關檢驗檢疫機構要幫助協調處理,必要時上報總局對外交涉。
?。ǘM出口農產品檢驗檢疫中發現的問題,總局將向系統發布警示通報,并向輸出國有關主管部門通報,要求采取改進措施,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五、加強信息宣傳,樹立和維護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良好形象
?。ǘ唬┮嬲莆者M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用事實和數據說明進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展示中國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規范做法,營造正面、積極的輿論氛圍。
?。ǘ┩晟七M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制度。要按照規定的程序發布進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及時發布查處進出口農產品檢驗檢疫問題和改進措施的信息。一旦發生進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要快速反應,核準事實,統一口徑,迅速穩妥發布信息。對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要逐一查實,及時澄清,不回避問題。
(二十三)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要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對出口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弄虛作假行為和進口農產品發現的突出問題予以曝光。要積極回應境內外媒體對我國進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歪曲和不實報道,加強輿論引導,防止惡意炒作。
六、加強對外磋商,積極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
?。ǘ模┘哟髮ν饨簧媪Χ取R鞄悯r明地反對那些借保護人類生命和動植物健康之名,行貿易保護和歧視之實的行為,及時澄清事實,正面回應,鞏固和擴大我國農產品出口。
(二十五)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充分利用總局和主要貿易國家和地區已建立的SPS磋商合作機制,加強對話和溝通,以科學的態度妥善解決出現的問題。
?。ǘ┒嗲蓝鄬用骈_展工作。對我出口農產品遭遇的技術壁壘,要通過技術層面磋商,必要時借助外交、經貿等途徑加以推動解決,要善于運用WTO規則維護我合法權益。
(二十七)加強反制措施,增加解決問題的籌碼。及時發現和收集進口農產品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通過對不合格產品采取無害化、退回、銷毀或暫停進口等措施,增加我對外交涉的籌碼,爭取工作的主動性,推動我國出口農產品遇到問題的解決。
七、加強督促檢查,認真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ǘ耍┘訌姸酱贆z查。要深入到產地和口岸一線進行明查暗訪,加強對一線工作的監督檢查,幫助解決實際問題,確??偩种贫ǖ母黜棿胧┞鋵嵉轿?。
?。ǘ牛┘涌燹r產品質量安全電子監管和信息化建設,不斷改進監管手段,依法嚴厲打擊逃漏檢行為,防范問題產品進出境。
(三十)落實執法責任制。要嚴格加強內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積極探索科學有效的管理體系,努力提高執法把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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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全國質量工作會議精神,防止動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質傳入傳出,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進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意見。現將文件主要精神摘錄如下:
出境農產品:
一、全面實施注冊登記制度。
1、從2007年10月1日起,未經注冊登記的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稻草加工熱處理企業不得出口;
2、從2007年10月15日起,未經注冊登記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寵物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出口;
3、從2007年11月1日起,未經注冊登記的果園和包裝廠的水果不得出口;
4、從2007年12月1日起,未經注冊登記的企業生產的種苗花卉不得出口;
5、從2008年4月1日起,未經注冊登記的企業生產加工的其他農產品不得出口。
二、完善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加強出口農產品產地環境的監測,農產品在種植養殖過程中使用的種苗、農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應符合有關規定,生產企業要建立投入品進貨核查和使用的記錄。
三、強化企業第一責任人制度。
1、明確出口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是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2、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熟悉掌握進口國家和地區質量安全衛生要求,建立質量安全保障體系,保證其生產經營的產品符合進口國或地區的要求。
3、出口企業必須建立產品進貨臺帳,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進貨時間等內容;同時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帳制度,審驗生產供貨企業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等。
四、建立安全隱患產品的召回制度。
1、出口農產品的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通知出口商停止出口,告知進口商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檢驗檢疫部門報告。
2、出口商接到生產企業關于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出口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檢驗檢疫部門報告。
3、生產企業和出口商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由檢驗檢疫部門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責令出口商停止出口。
進境農產品:
一、建立進口企業備案管理制度。
從2007年12月1日起,只有經過備案管理的收貨人或代理人才能申請進口農產品的檢疫審批和報檢工作。進口農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