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蘇食藥監食通〔2015〕1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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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5-06-29 | 生效日期 | 2015-06-29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6/t20150630_1042633.html |
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市場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全面建立和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切實加強我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監管工作實際,省局制定了《江蘇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食品質量安全的源頭是食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從講政治、講大局、講責任的高度,切實加強轄區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監管工作。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部門協作,明確監管職責,責任落實到人,不斷提升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廣大群眾的飲食安全。
二、積極試點,穩步推進。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結合本地監管實際,制定實施計劃,明確目標任務和工作責任;要有計劃、分層次地組織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學習,引導經營者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經營操作規范,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提升日常經營管理水平;要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原則,年內可選擇部分縣區或一些基礎較好的大型商場超市、批發市場等先行試點,并注意收集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為下一步省局修改完善《指導意見》和貫徹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擬定下發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辦法》奠定基礎。各先行試點的地區或單位名單應于7月30日前報至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三、強化考核,落實責任。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省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的要求,不斷完善和創新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措施。各地在組織實施《指導意見》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調動經營主體及社會各方面力量,形成有效的市場倒逼機制;要加強專業培訓,充實技術力量,強化工作保障,加快提升食用農產品監管能力;要加強督促檢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吨笇б庖姟废嚓P要求落到實處。省局將在今年下半年適時組織對各地貫徹實施《指導意見》情況進行督查,通報督查結果并作為年底對各地進行考核的重要依據。
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其他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聯系人:高清,聯系電話:025~86275821。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5年6月29日
江蘇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 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監督管理,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目標
以全面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為核心,以確保公眾飲食安全為目標,以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用農產品為監管重點,通過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全面落實經營主體責任,有效防止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促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經營主體自律體系、社會監督體系更加科學完善,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守法誠信意識普遍增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總體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監管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的規定,對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不包括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市場準入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實行與產地準出相銜接的市場準入管理,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規定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隨附進貨票據和下列證明材料:
?。ㄒ唬┦秤棉r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應當具備銷貨地出具的銷售憑證和產品產地證明;
?。ǘ┇@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進入市場,應當具備專用標志和有效認證證書;
?。ㄈ┻M口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應當具備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文件;
?。ㄋ模┮婪ㄐ枰獙嵤z驗、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入市場,應具有相應的檢驗、檢疫合格標志(食用動物產品應加蓋“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食用動物應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食用動物產品應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不能提供上述第一項、第二項任意一項所列證明材料的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開辦者和大型商場、超市應當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才能銷售。
不能提供上述第三項證明材料的進口食用農產品和第四項相關證明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不得銷售。
四、經營管理
?。ㄒ唬┦袌鲩_辦者責任
1.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管理責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2.市場開辦者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如下信息:市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數量、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場內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的種類、攤位數量等。
3.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經營者檔案。記載入場經營者姓名(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住址、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基本信息。
農民在農貿市場內經營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名冊,如實記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食用農產品的品種等基本信息。
經營者檔案和農民自產自銷名冊應當及時更新,保證準確性、真實性、有效性。
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經營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責任義務。
4.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測、準入、退市、銷毀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管理職責和權限;市場開辦者應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重要崗位相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5.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符合食用農產品銷售需要的經營場所,其經營環境、設施設備、經營管理應當符合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進入市場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應劃行歸市,布局合理,按食用農產品大類、保鮮和衛生要求進行分區,同類型商品應在同一交易區內經營,便于經營和管理;對進入市場經營的經營戶應統一制作場內固定攤位公示標牌,內容包括:姓名(名稱)、經營品種及產地、聯系方式等信息。
6.市場開辦者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入場經營者進行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入場經營者證照及經營范圍、食用農產品標識和產地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等,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設立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檢測人員和設施設備,及時公示檢測信息。
建立檢測記錄臺賬,及時、準確、真實、規范地記錄檢測過程和數據,檢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必要時市場開辦者可以委托或引入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快速檢測和法定檢測。
8.市場開辦者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應當要求入場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批發市場的開辦者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9.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入場經營者經營信息;
?。?)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員信息;
(4)市場開辦者守法經營公開承諾書;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市場開辦者的檢測信息;
(6)入場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等相關信息;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市場開辦者認為應當公示的其它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
10.市場開辦者應當對群眾舉報及媒體披露的涉嫌相關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的信息立即組織自查;發現問題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并及時上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11.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市場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2.鼓勵實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設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食用農產品專區集中經營。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的生產加工企業和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并建立管理檔案。
13.市場開辦者應逐步創造條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監控體系,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入場經營管理及快檢等信息并與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行互聯互通。
?。ǘ┙洜I者責任
1.經營者對入市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依照法律、法規和食用農產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經營行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做到知法守法,誠信自律。
2.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1)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含有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的;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5)含有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化學物質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及其產品;
?。?)依法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動物及其產品;
?。?)國家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的。
3.經營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供貨方合法有效的食用農產品產地或來源證明及質量合格證明、銷售憑證,留存相關證明資料,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憑證和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可以由總部統一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或來源證明和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4.經營者應主動向市場開辦者提供營業執照、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住址、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相關信息,并在攤位(柜臺)顯著位置懸掛市場開辦者統一制作的公示標牌,保證公示信息的真實、完整。
(三)第三方交易平臺責任
1.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保證食用農產品安全的需要,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等相關資質審查登記、產品信息發布審核、平臺內交易管理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應急事件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措施。
2.個人通過互聯網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及時核實更新。
3.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巡查制度,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對發布的信息以及經營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檢查,對發布虛假信息、夸大宣傳、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以及發現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
4.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保存平臺上的食品經營信息數據,保存時間應當至經營活動結束之日起不少于5年。
5.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并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互聯網食品經營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問題食用農產品,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協助召回等措施。
?。ㄋ模┵A存、運輸者責任
1.銷售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貯存、運輸和裝卸食用農產品,貯存場所(主要指倉庫、冷庫,以下簡稱倉庫)應符合以下要求:
(1)食用農產品的倉庫應遠離有毒、有害場所及其它污染源;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倉庫,應做到布局合理,分區存放;經營者也應根據需要,分別設置待驗區、合格品區、發貨區、退貨區和不合格品區等區域。
?。?)倉庫內墻壁、地面及頂棚應平整、光滑、無毒、無味、無滲透、無霉斑、無脫落,無裂痕、無積垢。倉庫門窗閉合嚴密、結構牢固、無變形、無破損。
?。?)倉庫內環境衛生整潔,通氣性良好,且具備防鼠、防蟲、防火、防霉、防盜等設施,不得有漏雨、返潮、發霉等不利于食品存儲的情況。
?。?)庫內應分區存放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產品,并設立標識牌。同時在貯存位置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品名、生產地、生產者或者供貨方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應當保持整潔、安全、無害,防止食用農產品污染,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貯存、運輸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包括冷庫、冷藏車),并具備溫度自動調控、監測、記錄及報警系統和制冷系統斷電應急處置系統,確保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處于保障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及環境等特殊要求。
(7)食品經營場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礙食品安全衛生質量的貨物及個人生活用品。
2.經營者在委托第三方貯存、運輸、配送食用農產品時,應與委托第三方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食品在貯存、運輸、配送過程中的質量安全。
3.實行食用農產品倉庫報告制度。食用農產品倉庫管理方,應主動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倉庫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4.食用農產品倉庫管理方應建立食用農產品入庫查驗制度與出庫登記制度,健全完善相關臺賬;對渠道來源不明或檢驗檢疫資質等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應單獨存放,在沒有查清來源前不得出庫銷售,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五、監督管理
(一)依法加強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
1.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過程控制、社會共治,加強與農委、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的溝通配合,建立食用農產品監管合作銜接機制,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構建覆蓋食用農產品全過程的監管機制。要采取積極措施,主動向所在地政府進行匯報,依法將開展食用農產品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及快檢所需的專項經費應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以確保食用農產品的日常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2.根據屬地管轄的原則,認真落實監管責任,明確專人負責,結合本地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環節和重點品種,認真排查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點,制定科學合理的監管計劃,不斷完善和創新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措施,對發現的違法經營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各級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前移監管關口,建立食用農產品監管聯系人制度,督促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在市場顯著位置公示監管聯系人照片、聯系方式等信息。
3.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執法監管隊伍的建設,充實必要的食品專業技術人員,積極開展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技能的培訓,全面提高執法監管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責任意識和業務技能。
4.根據社會共治等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由食品安全專家、監督員、食品行業協會等有關人員組成的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定期或不定期對轄區內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依照相關規定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定期向社會公示。
5.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鼓勵引導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大力推進食品安全自律體系和誠信建設。
6.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督促經營主體加強崗前教育培訓,提高經營者法制觀念和誠實守信意識,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
(二)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能力建設
1.構建和完善省、市、縣三級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依法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
2.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規劃下,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執法基本裝備配備指導標準的通知》(食藥監財〔2014〕204號)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規劃設置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中心或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檢測。
3.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監管實際,制定年度監督抽檢和快檢計劃,組織人員進行實施,并定期對相關執法人員,開展監督抽檢和快檢的技能培訓及檢測方法的研究,有效提升監督抽驗的準確性和針對性。監督抽檢、快檢執法人員要相對穩定,保障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工作快速、有效地完成。
?。ㄈ┬畔⒐?/p>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和有關規定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及時、準確、客觀。
?。ㄋ模﹨f調配合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輿情監測,及時與各有關職能部門通報監管信息,做到信息共享;相互協助,建立起無縫對接的協作機制;凝聚監管合力,建立有效的聯動機制,共同做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五)追溯體系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積極與農業等相關部門、企業和市場對接,探索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通過試點示范,以點帶面,逐步推進的方式,逐步實現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
六、附則
?。ㄒ唬┍局笇б庖娝Q食用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也包括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ǘ┍局笇б庖娝Q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通過提供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吸納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
?。ㄈ┍局笇б庖娝Q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和服務,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從事以食用農產品銷售為主的經營活動的場所。
?。ㄋ模┍局笇б庖娝Q入場經營者,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食用農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
?。ㄎ澹┍局笇б庖娝Q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互聯網食品經營活動中為雙方或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電子訂單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是指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并提供食品經營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的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