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 | 蘇政辦發〔2014〕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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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4-11-07 | 生效日期 | 2014-11-07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js.gov.cn/jsgov/tj/bgt/201411/t20141121_461243.html |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于調整完善市縣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管理體制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7日
關于調整完善市縣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管理體制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監管體系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4〕1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調整完善市縣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市場監管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以整合監管職能和機構為重點,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下放管理權限,實行屬地管理,明確和強化市、縣(市、區)政府責任,理順職責關系,優化資源配置,完善監管體制,推進綜合執法,下移執法重心,加強基層監管力量。要充分認識食品安全問題的復雜性、長期性、艱巨性,通過改革,進一步加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嚴格依法監管,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切實管住管好,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二、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等行政管理體制
?。ㄒ唬┱{整管理體制。將工商、質監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改為地方政府分級管理體制。業務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領導干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部門行政編制分別納入同級行政編制總額,其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資產、財務等管理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設在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的工商、質監等機構也要相應調整管理體制。
?。ǘ┳龊脛澽D工作。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劃轉工作由省編辦會同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負責;人員劃轉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負責。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資產和經費等劃轉工作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各牽頭部門要會同配合部門制定劃轉工作具體實施辦法,穩妥組織實施。
三、整合監管職能和機構
市、縣(市、區)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應在中央規定的限額內設置。
省轄市工商、質監部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整合原市食品安全辦、衛生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商部門、質監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管理職能,組建新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對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同時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市轄區整合原食品安全辦、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責以及衛生部門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組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掛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牌子,為區政府工作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市場監管職責,同時承擔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設在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的工商、質監等機構也要參照市轄區的做法相應整合。
單獨設置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的縣(市)可參照省轄市的做法組建新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縣(市)政府工作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食品藥品實行統一監管,承擔縣(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同時整合原工商、質監部門的職責,組建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縣(市)政府工作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商、質監等市場監管職責。綜合設置市場監管機構的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加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牌子,確保食品藥品監管能力在監管資源整合中得到強化,確保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有足夠的力量和資源有效履行職責??h(市)市場監管機構具體整合模式由省轄市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研究確定。無論哪種設置模式都要充分考慮食品藥品監管的專業性、技術性和特殊性,保持食品藥品監管體系的系統性,要把監管觸角延伸到基層和鄉鎮(社區),打通監管執法的"最后一公里",消除監管死角盲區,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風險。
中央編辦確定的綜合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城市,其區、縣均實行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三合一的管理體制,綜合設置市場監管機構,并加掛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的牌子。
四、整合監管執法隊伍
改革監管執法體制,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重復執法的問題。要整合現有執法資源,根據機構編制性質,按照人事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確定人員身份,不得新增財政供養負擔。鼓勵綜合執法、重心下移,提高監管效能。
省轄市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行使市場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原則上不再保留執法隊伍,原有執法隊伍的編制和人員充實加強到市轄區。
市轄區在整合現有市、區衛生(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執法)、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相關執法力量基礎上,組建市場監管執法隊伍,隸屬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承擔本區域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等市場監管執法工作。
縣(市)可以整合現有衛生(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執法)、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相關執法力量,組建統一的隸屬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的市場監管執法隊伍,承擔本區域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等市場監管執法工作,也可以分別組建市場監管執法隊伍、食品藥品監管執法隊伍。具體由省轄市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實行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綜合設置的縣(市、區),在原有基層工商所(分局)基礎上按區域設置市場監督管理分局,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牌子,為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承擔所轄區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等市場監管執法工作。實行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單獨設置的縣(市),可按區域設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為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派出機構,承擔所轄區域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工作;在原有基層工商所(分局)基礎上按區域設置市場監督管理分局,為縣(市)市場監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承擔所轄區域工商、質監等市場監管執法工作。單設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的,編制不少于5名,所需編制從工商所(分局)劃轉,從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關編制內調劑。縣(市、區)工商、質監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關人員編制精簡20%,用于充實基層執法力量。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鎮可通過賦權程序行使部分市場監管和食品藥品監管執法權,相應的基層工商人員編制按人隨職能走的原則劃轉至鎮綜合執法局,具體編制調整由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五、整合檢驗檢測機構
整合市及所轄區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食品藥品檢驗檢測職能和機構,組建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中心,由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管理,承擔食品藥品監督檢驗職責;整合市及所轄區質量監督技術職能和機構,組建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由市質監部門管理,承擔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測職責。整合縣(市)質監、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糧食等部門的各類技術資源,組建縣(市)綜合性檢驗檢測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檢驗檢測職責,為機關行使行政職能提供必需的技術支撐。各地、各部門要制訂完善相關政策、監管規范及配套制度,有序放開檢驗檢測市場,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具有獨立性、公正性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營造各類主體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形成政府檢測機構與民間檢測力量相互補充的技術支撐體系。
六、精心組織有序推進
調整完善市縣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市場監管,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意義,精心組織,整體謀劃,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有序推進相關改革。
(一)加強領導,扎實推進。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抓緊制定出臺本地區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統籌推進體制改革工作。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抓緊啟動,穩妥實施,盡可能縮短改革過渡期,確保職能、機構、隊伍、裝備和經費等及時劃轉到位,機構組建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項工作有序銜接。市、縣兩級體制改革工作,分別于2014年11月底和2014年年底前完成。
?。ǘ┟鞔_分工,強化責任。各市、縣(市、區)要切實落實市場監管、產品質量監管和食品藥品監管職責,強化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健全職責分工、責任倒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食品藥品和質量安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h(市、區)不論采取何種整合模式都要優化職能配置,建立權責明確、界限清晰的市場監管職責體系,加大問責力度,監管不力的要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一并實施嚴格的問責。各地要統籌抓好本地區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注重問題導向,加強組織協調,強化保障措施,落實工作經費,提升監管整體水平。健全從省到地方直至基層的監管體制,建立覆蓋從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全過程的最嚴格監管制度。省級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強化政策制定、執法監督、隊伍和信息平臺建設,要加強監管人員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規范執法行為。市、縣相關職能部門要轉變管理理念,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創新管理方式,提高監管水平。要建立科學、規范的抽查制度、責任追溯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和違法經營者黑名單制度。要完善常態化監管機制,采取隨機抽查、飛行檢查、專項督查、事后稽查和績效評價等方式,提高監管水平。要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制度。
?。ㄈ﹨f調配合,平穩過渡。改革過渡期間,有關監管責任仍由原部門承擔,要保持部門間協調配合、上下貫通,按原渠道部署和落實相關工作。各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財、物的劃轉工作。要有針對性地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和幫助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解決異地交流干部工作安排等問題,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確保各項工作上下貫通、運轉順暢,及時處理各類突發事件,實現與新建機構食品藥品和市場監管工作的平穩過渡。
(四)嚴肅紀律,強化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干部、人事、財經紀律,嚴禁在體制改革過程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突擊提拔干部、突擊花錢發錢,嚴防國有資產流失。省編辦、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及時掌握和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加大支持力度,為地方改革創造良好條件。省各有關部門要支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不得干預各地的改革措施和機構設置。紀檢監察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部門加強對改革的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