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暫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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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6-02-04 | 生效日期 | 2016-02-04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規范性文件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shxda.gov.cn/structure/zwgk/wjtz/wjtz_zw_27608_1.htm |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稽查總隊:
為統一規范全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酒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做出明確規定前,全省酒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但依法應當按照藥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一、酒類的食品安全監管適用《食品安全法》調整。酒類納入食品管理,對酒類的食品安全監管適用于《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商務部門有關酒類流通秩序監管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不是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酒類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依據。
二、酒類的食品安全監管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晉政辦發﹝2013﹞7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商務部門負責擬訂促進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酒類流通環節的酒類批發許可是商務部門對酒類流通秩序的管理職責。
三、食品經營者銷售酒類產品應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各級監管部門要依照《山西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山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規定,依法對銷售酒類產品嚴格審核,對經營環境和經營條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一律不予許可。對不能持續保持經營條件的,要依法及時進行查處、清理和規范。
四、酒類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落實酒類進貨查驗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各級監管部門要依法監督酒類經營者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并留有供貨商相關證照復印件備查。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含生產企業自檢的批次檢驗合格證明)。
各級監管部門要督促酒類經營者如實記錄酒類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酒類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
督促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建立酒類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酒類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上述所述相關憑證包括符合規定內容要求的進(銷)貨票據。商務部門的《酒類流通隨附單》僅是符合規定內容要求的憑證之一。
五、堅決查處經營“三無”酒類和無證經營酒類行為。各級監管部門要重點監督檢查酒類經營者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索證索票是否完備、記錄信息是否一致、標簽標識是否規范、包裝容器是否符合規定、購進渠道是否合法,及時消除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
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采購和使用無包裝、無標簽標識、無檢驗合格證明、包裝容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酒類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六、突出對散裝酒的重點監管。各級監管部門要嚴格規范散裝酒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督促散裝酒經營者建立散裝酒進貨臺賬,從事散裝酒類批發經營的應當履行酒類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的相關要求。
酒類經營者不得私自加工兌制散裝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種保健酒和浸泡的藥酒。散裝酒經營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關于散裝食品經營要求進行規范銷售,儲存須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標識標簽必須符合散裝食品銷售的相關規定。
七、加強進口酒類監管。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酒類實施監督管理。
進口的酒類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酒類應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隨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檢驗檢疫證單。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酒類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酒類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酒類應當依法查處。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八、積極開展酒類抽檢。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大酒類的抽檢力度,以甲醇、氰化物等酒類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主要項目為重點,嚴厲打擊經營劣質酒類行為。
九、準確把握監管邊界。各級監管部門在查處貨源不清、渠道不明的酒類時,若有確鑿證據證明該酒類產品不是標簽上標注的生產企業生產的,應對該酒類產品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表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按規定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涉及酒類質量安全的,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對涉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等其他違法行為的,要按規定移交相關監管部門處理,確保酒類銷售環節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