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甘食藥監發〔2016〕1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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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6-03-31 | 生效日期 | 2016-03-31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gsda.gov.cn/CL0005/38516.html |
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工商局:
為加強入市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和日常監管行為,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省局研究制定了《甘肅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1日
甘肅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指導意見
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目標
以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為核心,以確保公眾飲食安全為目標,以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用農產品為重點,通過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管,全面落實經營主體責任,規范經營主體行為,有效防止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促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經營者自律體系、社會監督體系更加科學完善,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守法誠信意識普遍增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總體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市場準入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實行市場準入管理,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隨附進貨票據和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省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出具的本單位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
(二)省外進入我省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銷貨地出具的銷售憑證和產品產地證明或產品合格證明。
?。ㄈo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五)進口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應具備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N售依法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具有相應的檢驗、檢疫合格標志(食用動物產品應加蓋“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食用動物應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食用動物產品應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不能提供前四項中任意一項所列證明材料的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時,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開辦者和大型商場、超市應當進行檢測,檢測合格才能銷售。
不能提供第五項證明材料的進口食用農產品和第六項證明材料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不得銷售。
三、經營管理
?。ㄒ唬┘薪灰资袌鲩_辦者責任
1.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管理責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2.市場開辦者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如下信息:市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管理人員數量、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經營食用農產品的種類、攤位數量等。
3.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記載入場銷售者姓名(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住址、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基本信息。
農民在農貿市場內經營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名冊,如實記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食用農產品的品種等基本信息。
銷售者檔案和農民自產自銷名冊應當及時更新,保證信息全面、準確和有效。
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責任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4.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測、準入、退市、銷毀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管理職責和權限;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重要崗位相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5.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符合食用農產品銷售需要的經營場所,其經營環境、設施設備、經營管理應當符合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食用農產品經營應劃行歸市,合理布局;對進入市場的經營戶應統一制作場內固定攤位公示標牌,內容包括:姓名(名稱)、經營品種及產地、聯系方式等信息。
6.市場開辦者應當定期對入場經營者進行檢查,制作檢查記錄,內容包括:經營者證照及經營范圍、食用農產品標識和產地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情況等,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檢測人員和設施設備,及時公示檢測信息。必要時可委托或引入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快速檢測和法定檢測。
建立檢測記錄臺賬,及時、準確、真實、規范地記錄檢測過程和數據,檢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8.市場開辦者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應當要求入場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批發市場的開辦者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9.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入場經營者經營信息;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員信息;
?。?)市場開辦者守法經營公開承諾書;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市場開辦者的檢測信息;
?。?)入場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等相關信息;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市場開辦者認為應當公示的其它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
10.市場開辦者應當對群眾舉報及媒體披露的涉嫌相關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的信息立即組織自查;發現問題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并及時上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11.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市場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2.鼓勵實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設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食用農產品專區集中經營。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的生產加工企業和種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并建立管理檔案。
13.市場開辦者應逐步創造條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監控體系,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入場經營管理及快檢等信息并與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行互聯互通。
14.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供銷售者作為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銷售憑證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
(二)銷售者責任
1.銷售者對入市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經營行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和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做到知法守法,誠信自律。
2.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1)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10)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1)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2)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3.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查驗供貨方合法有效的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質量合格證明、銷售憑證,留存相關證明資料,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憑證和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4.銷售者應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建立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或者召回制度。
5.銷售者要配備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以及銷售設備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還應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貯存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及環境等要求。
6.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感官性狀異?;蛘叱^保質期的食用農產品,并保存記錄。
7.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
8.銷售者應主動向市場開辦者提供營業執照、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住址、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相關信息,并在攤位(柜臺)顯著位置懸掛市場開辦者統一制作的公示標牌,保證公示信息的真實、完整。
9.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
鼓勵銷售企業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
10.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1.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
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12.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13.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勵采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14.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15.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對于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記錄相關情況。對沒有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
(三)貯存和運輸服務提供者責任
1.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2.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
?。?)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
(2)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并建立進出貨臺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進出貨臺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3)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4)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并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托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
?。ㄋ模┑谌浇灰灼脚_責任
1.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根據保證食用農產品安全的需要,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等相關資質審查登記、產品信息發布審核、平臺內交易管理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應急事件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措施。
2.個人通過互聯網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及時核實更新。
3.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巡查制度,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對發布的信息以及經營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檢查,對發布虛假信息、夸大宣傳、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以及發現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
4.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保存平臺上的食品經營信息數據,保存時間應當至經營活動結束之日起不少于5年。
5.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并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互聯網食品經營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問題食用農產品,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協助召回等措施。
四、監督管理
(一)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等,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ǘ┦小⒖h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1.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2.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3.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4.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5.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6.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三)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并予以公布。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銷售者市場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銷售者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如存在違法失信銷售行為將自愿接受信用懲戒。信用承諾納入銷售者信用檔案,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參考。
?。ㄋ模┦秤棉r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五)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抽查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被抽查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小⒖h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ㄆ撸┦小⒖h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批發市場有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種植養殖和進出口環節的,還應當通報相關農業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ò耍┦?、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超出其管轄范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ň牛┛h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開展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