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 | 贛府廳字〔2012〕2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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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2-12-28 | 生效日期 | 2013-02-01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規范性文件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gz315.gov.cn/ganzhou/zfwj/20130115/219950.html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的獎勵。
第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統一指導、協調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定、獎勵資金管理和信息發布等工作。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部門負責舉報獎勵意見的提出和獎金發放。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統籌安排資金,用于對本級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直接查處的食品安全案件舉報進行獎勵,省級獎勵資金由省財政按規定從食品安全專項經費中統籌安排,??顚S茫⒔邮軐徲?、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獎勵需要按年度提出申請,本級財政予以安排。年度獎勵專項資金節余的,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
第五條 實名舉報或者匿名舉報但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六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ㄒ唬┰谵r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ǘ┦褂梅鞘秤梦镔|和原料生產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ㄈ┦召?、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ㄋ模┘庸やN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未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
?。ㄎ澹┥a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或者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ㄆ撸┪窗词称钒踩珮藴室幎ǔ秶?、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ò耍┪唇浽S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ň牛┻M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
?。ㄊ┢渌婕笆秤棉r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 下列舉報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以及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的舉報;
?。ㄈσ驯挥嘘P部門掌握或查處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
第八條 對依法被處以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舉報,按照案件貨值金額的3%給予獎勵,但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沒有涉案貨物的,給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對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犯罪行為的舉報,給予1萬元獎勵;對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的舉報,給予3萬元獎勵。
第九條 對同一案件只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獎勵標準獎勵;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的,按照舉報的時間先后獎勵最先舉報人。
第十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意見,并提供舉報受理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材料,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獎勵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定。經審定批準的,申請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指派人員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代領獎金。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代領獎金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獎金,退回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納入舉報獎勵資金繼續使用。申請單位應當在獎金發放后10個工作日內向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調查處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等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四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部門工作人員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