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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3〕32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4 08:40:53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吉政辦發〔2013〕32號
發布日期 2013-08-09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bf/201308/t20130826_1515185.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已經中央編辦同意備案,為全面完成省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各項工作任務,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準確把握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總體要求、工作重點和推進力度,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做好省政府新組建部門 “三定 ”規定的制定工作;堅持以簡政放權為突破口,切實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為加快吉林振興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二、省政府機構改革

 

  要科學界定各部門職能,理順職責關系,綜合設置部門內設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提高工作效率。

 

 ?。ㄒ唬┲贫ú块T “三定 ”規定。

 

  1. “三定 ”規定的主要內容。職責調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強職責的具體內容);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的名稱和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其他有關事項。

 

 ?。?部門職能確定。以國務院正式下發的相關部門 “三定 ”規定為依據,按照 “上下銜接、定位準確、規范合理、運行順暢”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依據法律、法規加以確定。國家明確規定的部門職責,原則上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根據我省實際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職責,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配置。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把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轉移出去,進一步下放管理權限;部門新增加的職責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調整、下放和取消的職責在 “三定 ”規定中予以明確。堅持權責一致,在確定部門職權的同時,明確承擔的相應責任。堅持依法行政,對依法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納入省政務大廳部門行政審批辦公室統一管理,業務處(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審批職責??茖W界定各部門職責分工,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明晰主辦和協辦關系,明確牽頭部門。

 

 ?。?內設機構設置。根據職責任務重新設置內設機構,堅持決策、執行、監督職責分開的原則,調整內設機構及其職責,理順內部工作關系,強化處(室)的監督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責。在與國務院對口部門內設機構職責相銜接的前提下,結合我省實際設置內設機構,設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國務院對口部門內設機構設置總數,新組建部門內設機構數不超過改革前兩個部門內設機構總數。非業務性和職能相近的機構要綜合設置,新設置的專業管理類處(室)數額不低于內設機構總數的75%(綜合類處室數額不超過內設機構總數的25%)。不設置3名(含3名)以下編制的內設機構。黨的工作機構按黨章規定設置。

 

  4.人員編制配備。新組建部門的行政編制和機關工勤事業編制不做精簡亦不增加。跨部門調整職能的,遵循 “編制隨職能走,人員隨編制走 ”的原則進行。改革后部門的工勤編制,按照改革前部門已使用的工勤編制數額核定,空出的工勤編制轉為經費管理員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部門的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及編制配備,由省編辦商省紀委(省監察廳)確定。

 

  5.領導職數核定。部門領導職數原則上按照1正3副的標準核定,任務較重或加掛牌子的增加副職領導職數1名,國家另有規定增核領導職數的,比照國家規定辦理。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編制為4名(含4名)的處(室)設1職(1正);5至9名的設2職(1正1副);10名(含10名)以上的設3職(1正2副)。國家相關部門設置 “三總師 ”、 “總監 ”、 “稽查專員 ”實職崗位的,根據工作需要適當核定部門的相應職數。設置機關黨委(總支)的,核定專職機關黨委(總支)副書記職數1名(正處長級);機關紀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不核定專職領導職數。

 

 ?。?相關政策。改革前已配備的部門及內設機構領導人數超出改革后新核定的領導職數的,允許暫超職數配備,今后逐步消化解決,新提拔領導干部應在新核定的領導職數內進行;綜合類、保障類、人事黨務管理類等內設機構超出新核定領導職數的人員,可調整到業務類內設機構工作。部門機構改革基本結束后,要適時提出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包括整合、調整)、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調整等事項的意見。

 

 ?。ǘ?ldquo;三定 ”規定的審批程序。

 

 ?。?部門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本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提出 “三定 ”規定的初步建議;

 

 ?。? “三定 ”規定指導組進行審核,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征求省政府相關部門、省政府分管領導的意見;

 

 ?。?提請省編辦主任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后提請省編委會審議;

 

  5.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以省政府辦公廳文件印發。

 

 ?。ㄈ?ldquo;三定 ”規定的組織實施。

 

  1.抓好 “三定 ”規定的落實。各部門要嚴格執行 “三定 ”規定,并結合 “三定 ”規定的實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工作運行程序,理順內部工作關系,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定崗定員工作。各部門要根據 “三定 ”規定,按照職位分類的要求,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科學調整和設置職位,制定部門定崗定員實施方案,報人事部門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3.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提出加強印章管理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意見;省編辦負責提出機構改革檢查驗收的意見;省檔案局負責制定檔案管理方面的意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提出機構改革中有關干部人事政策的意見;省財政廳會同省管局提出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省管局負責提出辦公用房使用的意見。

 

  4.組織檢查驗收。各部門改革工作結束后,要向省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總結;省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13年8月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并形成專題報告報省委、省政府。

 

  三、省政府機構職能轉變

 

  省政府機構職能轉變工作要遵循突出重點、積極穩妥、精心組織、分步推進的原則,分年度確定工作任務。

 

  (一)2013年工作任務(共17項)。

 

 ?。?認真做好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研究取消和下放一批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投資項目的審批,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減少資質資格許可。(省編辦牽頭,會同省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首批)

 

 ?。?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省財政廳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3.制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三定 ”規定。(省編辦負責,2013年8月10日前完成)

 

  4.取消不符合規定的省級達標評比表彰項目。(省公務員局負責,2013年7月底前完成首批)

 

 ?。?探索推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醫藥采購等平臺的整合工作,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編辦、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省管局、省政府政務公開協調辦、長春市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提出意見上報審定)

 

 ?。?制定印發機構改革中涉及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畜牧局等部門的職責調整通知。(省編辦負責,2013年8月底前完成)

 

 ?。?根據國家下放采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項目的意見,做好承接工作,建立貫徹落實國家扶持地方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制度;下放一批省級采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市(州)、縣(市)的項目,制定出臺省級扶持市(州)、縣(市)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8月底前完成)

 

 ?。?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強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省編辦牽頭,會同省農委、省水利廳、省畜牧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0月底前完成)

 

  9.推進全省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重點研究落實工商、質監部門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劃轉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檢驗檢測機構、執法隊伍的整合與設備劃轉等問題。(省編辦牽頭,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負責,2013年10月底前提出意見上報審定,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任務)

 

 ?。保?對已經設立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制定出臺與行政機關脫鉤的意見并組織實施;對新設立上述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省民政廳會同省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已登記的四類社會組織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方案,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新設立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工作方案上報審定)

 

 ?。保?根據國家對地方整合專項轉移支付的指導意見,做好承接工作;結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情況,減少、歸并一批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適時制定出臺并實施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省財政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保?積極探索實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將 “先證后照 ”改為 “先照后證 ”,并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工商登記條件。(省工商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上報審定)

 

 ?。保?在完成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整合的基礎上,推進鄉鎮衛生院和鄉鎮計生服務站整合。(省衛生計生委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意見上報審定)

 

 ?。保?推進政事分開,逐步將非行業主管部門或在本部門職能之外舉辦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予以剝離。(省編辦牽頭,會同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實施意見上報審定)

 

  15.推進事企分開,將事業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予以剝離,使其回歸公益服務屬性。(各行業主管部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實施意見上報審定)

 

 ?。保?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防止邊減邊增。(省法制辦負責)

 

  17.調整理順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部門職責交叉問題。(省編辦負責)

 

  (二)2014年工作任務(共21項)。

 

  1.根據國家出臺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適時整合我省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問題。(省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根據國家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門相同或相近職責的意見,明確我省整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問題。(省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根據省政府決定取消(暫停)、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提出修訂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建議。(省法制辦負責)

 

 ?。?根據國家出臺的規范非許可審批項目設定的管理辦法,研究提出我省貫徹落實意見并組織實施。(省法制辦負責)

 

 ?。?省政府各部門加強自身改革(包括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務公開、依法行政、改進社會服務、加強行業監管、加強制度規范等),大力推進本系統改革。(各部門分別負責)

 

 ?。?按照國家修訂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提出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意見,落實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省民政廳會同省法制辦負責)

 

 ?。?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會同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在職責范圍內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措施)

 

  8.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扶弱助殘、群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研究提出具體政策。(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民政廳、省農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研究推進省政府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治化,提出具體實施意見。(省編辦會同省法制辦負責)

 

  10.貫徹落實好國家修訂后的強制性技術標準,按照省級權限,加強強制性標準管理。(省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保?取消省政府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事項,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承擔此項評價的原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意見,省法制辦統籌審核審定)

 

 ?。保?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工作,發布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并組織實施。(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13.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配合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金融辦、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民政廳、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保?加強政務誠信制度建設。(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保?根據國家出臺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抓好我省的落實工作。(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保?根據國家出臺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抓好我省的落實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質監局、省地稅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17.組織落實好國家新出臺或修訂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信息網絡實名登記制度、現金管理制度、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金融賬戶實名登記制度等,研究提出具體落實意見。(省法制辦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金融辦、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編辦等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18.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體制。(省財政廳會同省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

 

 ?。保?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后評估和糾錯制度。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加強對省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監察。(省法制辦牽頭,會同省監察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玻?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省政府辦公廳、省法制辦、省監察廳分別負責)

 

  21.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配合推進商務誠信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地稅局會同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出具體辦法,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

 

 ?。ㄈ玻埃保担玻埃保纺旯ぷ魅蝿眨ü玻俄棧?。

 

 ?。?基本完成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推行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發布新修訂的省級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 “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 ”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監察廳、省法制辦、省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4.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在省域范圍內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金融辦、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民政廳、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5.基本形成政社分開、政事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以及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省民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6.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省政府機構職能體系。(省編辦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

 

  四、工作要求

 

  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對于實現振興吉林發展、富民強省的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工作時限要求,排出時間表,逐項抓好落實,確保省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任務圓滿完成。

 

 ?。ㄒ唬┘訌娊M織領導。省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由省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領導小組負總責;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等;新組建部門和任務分工中確定的牽頭部門作為第一責任部門,落實相關工作任務。各部門要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有序、合力共為的工作格局。

 

 ?。ǘ﹪烂鞲母锛o律。各部門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各項紀律,決不允許發生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的行為,嚴禁違反規定增加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嚴禁突擊進人和提拔干部,嚴禁私分國有資產,嚴禁涂改、抽取、偽造或銷毀檔案。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將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責任。

 

 ?。ㄈ┘訌娝枷胝喂ぷ鳌R訌娸浾撔麄?,引導干部職工增強正確的改革意識,努力形成人人參與改革、人人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要統籌處理好改革和穩定的關系,確保人心不散、隊伍不亂、工作不斷。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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