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發布文號 | 國衛食品發〔2017〕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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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7-04-17 | 生效日期 | 2017-04-17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nxws.gov.cn/web/news/newsview.do?id=17659&type=0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部署和要求,現就修訂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審批相關規定通知如下:
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衛法制發[2015]100號)要求,在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審批的所有規范性文件中,刪除需要申請人提供中文譯文公證、驗證試驗的有關條款。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