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發布文號 | 國衛監督發〔2017〕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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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7-05-09 | 生效日期 | 2017-05-09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規范性文件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疾控中心、監督中心: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關于取消25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等事項的通知》(審改辦發〔2017〕1號)要求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黨組關于將國家衛生計生委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中心有關職責調整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實際情況,經過清理,決定對以下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一)將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八條中的“衛生監督中心”修改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ǘ⒌谑l修改為:“在技術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認為需要對檢驗結果和檢驗方法(或評價方法)進行驗證試驗的,由評審委員會確定產品的驗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樣品要求以及是否采樣封樣。驗證試驗應當由審批部門委托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
(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承擔驗證試驗的檢驗機構接收樣品為封樣產品時,應當對樣品、封條及采樣單等進行檢查核對,封條破損的樣品不予接收。
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附產品彩色照片、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產品說明書、采樣單,所有材料均需逐頁加蓋檢驗專用章。”
?。ㄋ模⒏郊?《新消毒產品申報受理規定》第二條的“衛生監督中心網上申報系統”修改為:“國家衛生計生委衛生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
刪除附件1《新消毒產品申報受理規定》第九條(五)、第十條(三)和第十一條(二)中的“中文譯文應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五)將附件2《新涉水產品申報受理規定》第二條的“衛生監督中心網上申報系統”修改為:“國家衛生計生委衛生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
刪除附件2《新涉水產品申報受理規定》第十條(五)、第十一條(三)、第十二條(二)中的“中文譯文應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9年版)》(衛監督發〔2009〕53號)
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加強直接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的操作人員的健康管理。”
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衛監督發〔2009〕110號)
?。ㄒ唬⒌谑臈l(六)修改為:“檢驗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證明。”
?。ǘ⒌诙龡l修改為:“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補發的衛生許可證沿用原衛生許可證號,批準日期為準予補發日期,在該日期后打印‘補發’字樣,原有效期限不變。”
四、《省級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63號)
?。ㄒ唬⒌诙粭l修改為:“申請延續、變更、注銷和補發衛生行政許可批件的,應當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請單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省級涉水產品申報材料要求,提交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補發許可批件的,應當提交補發申請表。補發的衛生許可證沿用原衛生許可證號,批準日期為準予補發日期,在該日期后打印‘補發’字樣,原有效期限不變。”
?。ǘ﹦h除附件1《省級涉水產品申報材料要求》第二條(八)、第五條(四)、第七條(五)、第九條(三)、第十條(三)、第二十一條(五)和第二十二條(二)中的“中文譯文應當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刪除附件1《省級涉水產品申報材料要求》第十一條。
五、《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5號)
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遺失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應當及時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補發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沿用原證號,批準日期為準予補發日期,在該日期后打印‘補發’字樣,原有效期限不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