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糖衛生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等。
第三條 生產加工食糖不得使用變質發霉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原料。生產用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BG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第四條 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機械、管道、包裝用品、車輛等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并應做到消毒,經常保持清潔。
第五條 食糖必須采用二層包裝袋(內包裝為食品包裝用塑料袋)包裝后出廠。積極推廣采用小包裝。
第六條 食糖貯存應有專庫,做到通風、干燥、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保證食糖不受到外來因素的污染和潮解變質。
第七條 生產企業應對成品進行檢驗,成品符合衛生標準方可出廠。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對生產經營者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