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糖果衛生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以白砂糖(綿白糖)、淀粉糖漿、可可粉、可可脂、奶制品、凝膠劑為主要原料,添加各種輔料,按一定工藝加工制成的各種糖果、巧克力。
第三條 糖果紙應符合GB 11680《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油墨應選擇含鉛量低的原料,并印在不直接接觸糖果的一面。若印在內層,必須在油墨層外涂塑,或加襯紙(鋁薄或蠟紙)包裝,襯紙應略長于糖果,使包裝后的糖果不直接接觸到外包裝紙,襯紙本身應符合GB11680《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糯米紙銅含量不得超過100mg/kg,沒有包裝紙的糖果及巧克力應采用小包裝。
第四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BG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第五條 生產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劑,使用淀粉做防粘劑應先烘(炒)熟后才能使用,并用專門容器盛放。
第六條 需要回爐溶化的糖果,若有包裝紙的必須先將包裝紙去掉,不得連同包裝紙一起入鍋溶化。
第七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對糖果生產經營者的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采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