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為規范食品添加劑標準管理,現公告如下: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和第六項規定,食品添加劑國家標準包括使用安全標準和產品標準,統一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
二、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安全性評估,并符合《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的規定。擬生產尚未被食品添加劑國家標準覆蓋的食品添加劑產品的,生產企業可依據衛生部等9部門《關于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89號)的規定,提出參照國際組織和相關國家標準指定產品標準(含質量要求、檢驗方法)的建議,并提供建議指定標準的文本和國內外相關標準資料。
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劑標準組織生產,生產企業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劑產品企業標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對食品添加劑產品企業標準進行備案。
四、衛生部委托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收集、匯總有關企業或協會指定適用于食品添加劑標準的建議,組織專家進行研究并上報。衛生部負責指定適用于食品添加劑的標準(含質量要求、檢驗方法)。各級質檢部門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指定標準依法做好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和日常監管。
五、鼓勵并歡迎企業和行業組織參與食品添加劑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
聯系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南里7號,郵編:100021。
電子郵件:GB2760@gmail.com。
電話:010-87776914,傳真:010-67711813。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