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說明】自2010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可根據出口國(地區)要求,依據《關于調整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措施的公告(總局2009年第134號公告)》選擇是否實施。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按照總局《關于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公告》(2007年第85號)、《關于貫徹落實全國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視頻會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07]417號)和《關于印發出口食品運輸包裝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操作規范的通知》(國質檢通[2007]378號)要求,為保證各局對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工作順利進行,現將實施時間通知如下: 一、自9月1日起(包括9月1日)生產并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須加施檢驗檢疫標志。 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嚴格按照上述通知對9月1日起(包括9月1日)生產的出口食品是否加施檢驗檢疫標志進行查驗,未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出口食品不得出口。 三、加施檢驗檢疫標志出口食品的范圍按照《關于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公告》(2007年第85號)和《關于印發出口食品運輸包裝加施檢驗檢疫標志操作規范的通知》(國質檢通[2007]378號)文件要求執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