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衛生檢疫所: 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健康檢查工作暫行辦法討論稿,經南京會議充分醞釀討論、修改,現將修改后的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落實,執行。 附件: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健康檢查工作暫行辦法 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健康檢查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健康檢查對象: 一、國境口岸和入出境交通工具上從事食品和飲用水的有關人員; 二、中國籍出國居住、勞務、留學、商務、公務等有關人員; 三、在國外居住一年以上的歸國人員; 四、國內入出境交通員工; 五、申請來華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籍各類人員; 六、其他要求健康檢查的人員。 第三條 對第二條的規定,應按照《國際旅行健康檢查記錄表》和《外國人健康檢查記錄表》要求項目進行檢查,勞務和其他人員的健康檢查,如有特殊要求,可按要求的項目進行檢查。 第四條 衛生檢疫所簽發和換發《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要有專人負責,由主管醫師以上的技術人員或由檢疫所指定的人員簽發,證件簽發必須規范化。 第五條 外國人健康檢查記錄和驗證證明的簽署和發放,按照公安部及衛生部聯合發文和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國醫療部門簽發的證明,能證明艾滋病、梅毒血清學檢查和胸部X線檢查,一般物理檢查記錄證件正規者(非影印件),可予認可,簽發驗證證明。 第六條 口岸從事食品、飲用水人員的健康證,按照《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的規定,簽發健康證。 第七條 健康檢查中發現法定傳染病,應按照傳染病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際旅行健康檢查證明書》及檢查記錄表,由衛生部衛生檢疫總所統一印制。 第九條 健康檢查收費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當地有關標準或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核、執行。 第十條 為做好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工作,衛生檢疫所應具有健康檢查所需設備和場所,配備具有一定水平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國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健康檢查是涉外工作一部分,工作人員要注意儀表,禮貌,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工作認真,講究效率。 第十二條 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健康檢查的程序、標準、注意事項等,由衛生檢沒總所另外規定。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通知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