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批準或外經貿部授權機關批準的以下各類進出口企業。
?。ㄒ唬┩赓Q公司:指經外經貿部或外經貿部授權機關批準,具有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外貿公司獲得對外經濟 技術合作經營權后,仍視為外貿公司。
?。ǘ┩饨浌荆褐附浲饨涃Q部批準,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工程設計、勘察、咨詢監理等業務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外經公司獲得進出口經營權后,仍視為外經公司。
?。ㄈ┥a企業:指經外經貿部或外經貿部授權機關批準,享有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
(四)科研院所:指經外經貿部批準,享有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及其直屬企業。
(五)商業物資企業:指經外經貿部批準,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供銷、物資和糧食系統的企業。
?。ε_小額貿易企業:指經由外經貿部授權的沿海省市外經貿主管機關批準,只能開展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不得經營一般進出口業 務)的企業。
?。ㄆ撸┘庸ぱb配服務企業:指經外經貿部或外經貿部授權機關批準,主要從事"三來一補"業務,并代理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對外簽訂"三來一補"合同和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的企業。
(八)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指在沿陸地邊境線與鄰國接壤的邊境地區和邊境開放城市轄區內登記注冊,經所在省、自治區外經貿主管機關批準并報外經貿部核準,享有邊境小額貿易權或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
?。ň牛┞糜紊唐沸☆~貿易出口企業:指經外經貿部批準,可出口5萬美元以下的旅游產品、紀念品、收藏品及中成藥等非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生產旅游產品的企業和經營旅游產品的商業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辦法外商 投資企業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關
第二條 外經貿部是全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的管理機關。
第三條 外經貿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包括原計劃單列的哈爾濱市、長春市、沈陽市、西安市、南京市、成都市、武漢市、廣州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珠海、汕頭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機關管理本地區的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三章 代碼授予
第四條 授予進出口企業代碼采用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形式,進出口企業代碼在資格證書中予以注明。資格證書由外經貿部統一印制。
第四章 授予辦法
第五條 凡經外經貿部批準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國務院或各部委直屬的進出口企業的資格證書和進出口企業代碼,由外經貿部根據其批準文件及相關文件授予。
第六條 凡經外經貿部批準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進出口企業的資格證書和進出口企業代碼,外經貿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包括原計劃單列的哈爾濱市、長春市、沈陽市、西安市、南京市、成都市、武漢市、廣州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珠海、汕頭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機關憑外經貿部批準文件和相關文件授予。
第七條 外經貿部授權海南、深圳、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和上海市外經貿主管機關自批的進出企業的資格證書和進出企業代碼,由上述地方的外經貿主管機關授予。
第八條 對在本細則公布前批準的各類進出口企業,由外經貿部或外經貿部授權機關補授資格證書,并同時授予進出口企業代碼。
第九條 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具有對原蘇東國家易貨和現匯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仍視為外貿公司,其企業類型須在資格證書中予以注明。
第十條 外經貿部授權機關向進出口企業授予資格證書,須填寫進出企業資格證書存根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外經貿部授權機關留存,另一份上報外經貿部。
第十一條 進出口企業向外經貿部或外經貿部授權機關申領資格證書和進出口企業代碼,應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饨涃Q部或外經貿部授權機關批準從事外經貿業務的文件或審定證書復印件:
?。ǘ﹪壹夹g監督局核發的《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
?。ㄎ澹┖jP核發的《自理(代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吨腥A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外經貿部授權機關留存,另一份上報外經貿部(直接向外經貿部申領資格證書和進出企業代碼的企業,只需填寫一份)。
第十二條 授予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五章 代碼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地外經貿部授權機關要切實加強對計算機系統的維護和管理,在實際操作中要全部采用外經貿部下發的軟件和打印程序。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須用計算機打印。
第十四條 各地外經貿部授權機關不得隨意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中的有關資料。
第六章 資格證書變更
第十五條 進出口企業在變更名稱、擴大經營范圍或增加進出口商品目錄后,由外經貿部或外經貿部授權機關授予企業新的資格證書,原資格證書同時廢止。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Y格證書原件;
?。ǘ┩饨涃Q部或外經貿部授權機關批準企業更名、擴大經營范圍或增加進出口商品目錄的批復;
?。ㄈ﹥热葑兏蟮摹吨腥A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登記表》,一式兩份。
第十六條 資格證書中其它內容如有變動,可結合對企業的年審,授予新的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新的資格證書的批準文號和批準日期仍延用原資格證書中的批準文號和批準日期(指經外經貿部或外經貿部授權機關批準從事外經貿業務的文號或審定證書號及批準日期)。
第七章 年審
第十八條 建立進出口企業年審制度。各地外經貿部授權機關負責本地區進出口企業的年審,每年1-3月進行年審。經年審合格的企業,須在其資格證書的年審記錄中予以注明。每年5月以前將年審總結上報外經貿部。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