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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你要小心了!(附多個被捕案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12:51:43 來源:互聯網

職業打假敲詐勒索的日子結束了!

20168月,國家工商總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對以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作出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2017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的答復意見中,最高院首次表態: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2017年9月15日,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執法辦案指導意見(一)》,對標簽瑕疵如何認定?對于經營者免于處罰如何認定作了一些說明:

(一)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

(二)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

(三)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

(四)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

(五)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六)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

(七)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八)標簽上規格、凈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

(九)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規范,食品名稱未選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食品名稱,但不會產生錯誤理解的。

(十)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范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

不難看出,各級行政職能部門,為了遏制職業打假人這種不正當牟利行為,也在不斷的出臺各種政策措施對他們進行約束,為市場大小經營者提供一個合理有序的經營環境。

盡管如此,但10幾年以來一直備受爭議的職業打假人依然執迷不悟,仍然游走于各大小商場超市,尋找各種問題,打假牟利,獲取不義之財。而且,針對新政策的出臺,他們也在不斷探索,尋找突破口,與以往對比,又有了新的打假動向:

1、專找“問題食品”下手。

以前“職業打假人”購買的商品種類比較廣泛,包括皮包、手表、服裝等。但現在基本上是專找“問題食品”下手。“職業打假人”覺得找“問題食品”下手獲利更多,速度更快,于是逐漸都把目光瞄準了食品,如過期食品。

2、一次性購物額明顯增大

過去更多的是分單購買,按一單最低1000元索賠,現在一買就是上千元甚至數千元,索賠額也因此非常大,處理起來難度也相對要大一些。

3、公司化管理、專業性強

以往單打獨斗,現在抱團成立公司,或成立聯盟,全國活動,信息共享,一旦確定商品有問題,會在全國各地同時下手,以索賠獲取利益。

4、商場、超市是重要目標

市場上商品五花八門,即使發現了問題商品,到哪家去買?向哪家索賠?在“職業打假人”看來,這也是很有講究的。超市越大,越容易獲得利益,個體戶除了獲得賠償難外,甚至會有挨揍的可以,這種案例非常多,甚至有可能引起諸如北京、蕭山、深圳等個體聯合請愿的大事件出來,得不償失。

既然如此,那超市如何避免打假人員光顧呢?當然,打鐵還需要自身硬,蒼蠅不會叮無縫的雞蛋,只有超市經營者自身重視常見問題,才能減少打假人鉆空子:

1、最基本的持證經營、進貨索票索證;

2、自身保質期及商品質量管理;

3、與食藥監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系,及時請教相關問題,大部分的行政職能部門人員還是非常愿意幫助合法經營者的;

4、自身知法懂法守法;

5、正確適當合法的的手段對付職業打假人。

各地打假典型案例分享

天津:“維權”為名敲詐錢財,“職業打假人”被逮捕

2017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孫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濱海新區上海道“某某進口商品超市”內買走價值2000多元的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和化妝品后,威脅店主如果不給商品價格十倍的賠償就向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舉報,直至其店鋪關閉。店主在被脅迫的情況下交給對方10000元。3月間,孫某某等人以同樣手段在另外兩家經營進口商品的店鋪,分別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孫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且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有逮捕必要,因此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安徽蕭縣“職業打假人”十倍索賠未獲法院支持

2017年8月11、12日,張某在不同店面12次購買超市生產的225g及400g玻璃瓶裝自磨香油。買完后,張某找到生產香油的這家超市,認為該產品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支付其付價款10倍的賠償,即12000元。

蕭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本案中,張某自述的消費行為不符合生活常理,購買的商品數量亦明顯超過普通消費者的正常需要,因此可以認定原告張某系以營利為目的購買、索賠,此行為不符合法律所定義的普通消費者的購買行為。

此外,張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小磨香油的標簽存在影響食品安全并對其消費造成誤導的瑕疵,故其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于法無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問題商品經營者提出的高額賠償要求。

東莞:職業打假人提數百宗訴訟,索賠10倍被駁回

顧客王某自稱買光了東莞某種進口紅酒,還買了其他種類的洋食品,以上述洋食品沒有中文標簽為由,向東莞法院提起幾百宗訴訟,要求商家按購價十倍賠償。其中有宗官司,是王某起訴東莞市厚街鎮某商貿公司,要求退貨款2800元并十倍索賠28000元。

2017年9月20日上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后當庭宣判,認定案涉紅酒沒有中文標簽,構成標示有瑕疵,王某有權要求商家退回貨款并應同時將案涉紅酒退給商家,但并無證據顯示該紅酒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或對王某造成損害,該瑕疵也不會對其購買行為造成誤導,駁回了其十倍索賠的請求。

佛山:法院不支持賠償,還不能退貨款!更要承擔訴訟費!

2016年3月27日至2016年4月8日,譚文威分四次前往嘉紫食品店處購買Oceania金裝成人奶粉5包、德運高鈣全脂奶粉14包、德運高鈣脫脂奶粉20包、Maxigenes成人奶粉10罐,合計花費9059.8元。上述全部奶粉的外包裝上,均沒有中文說明或標識。譚文威要求嘉紫食品店退還譚文威貨款9059.8元,并賠償90598元。

經查證,嘉紫食品店確實存在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行為,對嘉紫食品店處于沒收相關不符合標識的奶粉及8000元罰款。

法院:奶粉的確不符合規定,但本身無食品安全問題。同時,由于外包裝上沒有中文說明或標識十分明顯,譚文威多次購買,已明知此情況的存在,因此不存在誤導譚文威的情形。

基于上述事實,結合案涉奶粉存放保質狀況,原審法院對譚文威訴求退還所購食品的價款并要求十倍賠償之訴請不予支持合法合理。

廈門:“職業投訴人”在超市偷藏面包等過期索賠

2017年6月4日下午,匯騰天虹商場二樓超市內,一個身穿黑衣的男顧客離開收銀臺后,立即前往服務臺投訴,稱自己買到的一包標價6元的小紅豆面包已經過期了,要求賠償1000元。由于和天虹沒能就賠償金額協商成功,該男子氣憤地離開并向12315投訴。“我們的面包都是當天制作、當天盤點的,怎么可能出現過期的面包呢?”

帶著疑問,天虹工作人員開始對這一投訴事件進行調查,他們對監控系統、進貨、銷售、退貨記錄全面排查,結果發現,就在黑衣男子投訴的當天,天虹面包柜臺竟然多賣了一個面包!多出來的面包哪兒來的?進一步在監控系統對比后發現,這個男顧客在面包柜臺一共拿了3包小紅豆面包,但結賬的小票上卻是4包,看來,多出來的面包跟他有關。

繼續跟著監控中的投訴人身影在超市里轉,接下來發生的一幕讓大家驚呆了!原來,這個男顧客在距離面包柜臺幾十米遠的拖鞋柜臺下,手伸進角落摸了一陣,拿出了一包面包!有了這些證據后,6月8日天虹再次與黑衣男子溝通,但對方仍一口咬定面包是當天購買,天虹當場報案。

證據面前,投訴人瞬間就變成了嫌疑人,交代這包過期面包是他6月1日藏在拖鞋柜臺下面的,等到4日過期了再來買。

目前,這個陳姓男顧客已被拘留。

晉江:抓了一批專買過期食品索賠"打假人",涉嫌敲詐勒索,共9人!!

剛經營超市不久的劉某就碰上了專業的“明知過期偏要買”人,為此劉某丈夫賠了那些人11900元。當劉氏夫婦把這件“倒霉事”告知同行后,沒想到好幾家超市都“中招”了,他們把店里的監控調了出來,發現大家遇上的是同一伙人。

2017年4月19日,記者從晉江市公安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一伙專門選購過期食品,假裝食物中毒,利用小超市店主心虛不敢聲張的心理弱點,肆無忌憚恐嚇索取高額賠償。該團伙涉嫌敲詐勒索9名成員被抓獲,目前9人均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當然,以上僅是打假人的違法案例分享。但也不可否認打假人在食品安全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國家行政立法,推動了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的守法敬法。但在目前國家越來越嚴厲的法律要求下,超市做為經營者,也不希望賣假售假,而是更希望看到職業打假人去源頭打假,去打生產環節方面的假,這樣會贏得更多的社會認可與支持!而作為職業打假人,也要看到國家法律法規也會越來越完善,鉆空子的機會越來越少,自身應考慮激流勇退,積極轉行,為社會發展做有意義的貢獻!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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