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18年第22號),涉及我省1家食品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8年3月7日在西寧市城中區馬忠食府抽取到其經營的油條,經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ㄒ唬┪鲗幨谐侵袇^食品藥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西寧市城中區馬忠食府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該批次產品在2018年3月7日共加工了20kg。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應予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主動停止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當事人的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00元;
2.對其行為處以14,900元罰款。
?。ǘ┰蚺挪槠髽I整改情況。產生此問題的原因是該單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該單位在生產油條過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昶順”牌速效油炸王,該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是2.5g/kg,但是該經營者發現,按照這個比例添加時,油條發的不好,就超量進行了添加,導致生產出的油條鋁殘留量超標。
?。ㄈ┢渌L險控制措施。要求該單位加強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并嚴格按照“五專”要求,規范使用食品添加劑,嚴格按照限量添加,不得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
三、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12331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