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6月4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上海萱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檢違字〔2019〕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上海萱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責令上海萱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檢違字〔2019〕0011號
當事人:上海萱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惠娟
海關編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8MA1JLRU13Y
地 址:上海市青浦區練塘鎮蒸富路20號-40號2幢114室
經過調查,我關確認,當事人從韓國進口不倒翁蜂蜜芥末醬(復合調味料)產品,在報檢號118000001514790下重量636千克,貨值2380美元,在報檢號118000002248597下重量1590千克,貨值5950美元,在報檢號118000003419019下重量2544千克,貨值9520美元。根據報檢當日美元對人民幣匯率分別是6.3294、6.2833、6.3763,折合人民幣貨值分別是15036.97元、37385.64元、60702.38元。上述產品的配料中違法添加核黃素。未發現當事人有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當事人未建立并有效執行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導致其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上行為有我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情況說明等為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上海萱渤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外高橋港區海關
2019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