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6月25日,漣源法院對漣源首例涉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梁某華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賠償金七千元;判令梁某華公開道歉且終生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扣押在案的罌粟殼予以銷毀。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華在漣源市石馬山鎮荷花廣場旁經營“荷花園土菜館”,為增加菜的口感,留住“回頭客”并擴大生意,梁某華明知罌粟殼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自2016年10月開始,在其生產的大片牛肉、燉牛肉、魚雜等菜品中摻入罌粟殼熬制的湯底銷售給消費者食用。2018年11月15日晚,漣源市公安局民警易某等四人加班后食用了梁某華送的盒飯。次日上午,易某等四人在漣源市公安局組織的該局工作人員吸毒尿檢檢測中,尿液均呈嗎啡陽性。
2018年11月16日,漣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知線索后對“荷花園土菜館”展開檢查,當場在該店廚房內查獲并扣押罌粟殼、罌粟殼熬制的湯底以及摻入罌粟殼熬制的湯底的牛肉木耳、炒小魚等菜品。經抽樣檢測,扣押的罌粟殼、湯底、牛肉木耳、炒小魚中均檢測出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等成分。當日,民警將梁某華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華明知罌粟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將罌粟殼熬制的湯底摻入食品中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罌粟所含的嗎啡等阿片類物質具有很強的成癮性,同時會破壞人體的正常生理代謝,嚴重的會引起死亡,消費者食用罌粟殼熬制的有毒有害食品,會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故梁某華行為侵犯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等,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食品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誠信守法,做良心食品,絕不能突破道德底線、觸碰法律高壓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