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桓臺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0704 桓市監行處字〔2019〕48號》。山東省博興縣天元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萬中鮮生活超市唐山店涉嫌違法被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桓市監行處字〔2019〕48號
當事人:山東省博興縣天元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萬中鮮生活超市唐山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70321MA3ME3TA3N;
營業場所:山東省淄博市桓臺縣唐山鎮唐四村友誼路149號;
負責人:喬兵;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370502197710274838;
聯系電話:18006370515;
聯系地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史口鎮東二村16號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2019年3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單位經營的韭菜(購進日期:2019年03月13日)進行了監督抽檢抽樣并委托青島譜尼測試有限公司對該批次產品進行了檢驗。2019年3月27日,青島譜尼測試有限公司出具了該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標識的主要內容有:“報告編號:NNA5ZT7K54309 823;食品名稱:韭菜;規格型號:散裝;生產/加工/購進日期/食品批號:2019年03月13日;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腐霉利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4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該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并對你單位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產品。同時,你單位當場提供了上述批次產品的供貨者資質證件、進貨單據、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等材料。
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經我局執法人員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現查明:2019年03月12日,你單位以4.664元/kg的價格從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張南路魯中蔬菜批發市場一棚南31號袁崇華處購進上述批次韭菜53.60kg,購進金額為250元,然后放在經營場所對外銷售。2019年03月13日,除我局在抽樣過程中提取樣品0.716kg外,其余該批次產品以5.30元/kg 的價格銷售完畢,銷售金額為284.60元(含我局在抽樣過程中為購買樣品所支付的費用4.28元)。因此,你單位銷售上述批次韭菜的利潤為34.60元,違法所得為34.60元。截止2019年4月3日,消費者在食用上述批次韭菜以后未出現不良反應。2019年4月3日,針對該批次韭菜被抽檢出現不合格的情況,你單位及時發布了召回公告,主動采取了召回措施。此外,你單位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19年03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在你單位經營場所制作的《桓臺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單》(樣品編號:C06-32-11)一份和你單位開具的發票(發票號碼:90621128)以及購物小票復印件各一份;
2.2019年04月03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你單位送達的報告編號為NNA5ZT7K54309823的《檢驗報告》一份;
3.2019年04月03日,我局執法人員在你單位經營場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桓市監唐[2019]001號的《檢驗結果告知書》一份、《送達回證》一份、桓市監唐限[2019]001《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一份;
4.2019年04月03日,你單位提供的該批次食品的《淄博市食用農產品銷貨清單》復印件一份、《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復印件一份、《物流中心正常訂單(訂單號:20190311 0002)》復印件一份、《萬中鮮生活超市(唐山店)商品驗收單(單據號:201903130009)》復印件三份以及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
5.2019年05月09日、2019年05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詢問筆錄》兩份;
6.2019年05月09日,你單位提供的被委托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委托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一份、你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打印件一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打印件一份;
7.2019年05月09日,你單位提供的該批次韭菜的《商品銷售單明細查詢》打印件一份;
8.2019年05月09日,你單位提供的《召回通知》原件及張貼該通知的照片打印件一份;
行政處罰告知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局于2019年6月3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桓市監唐[2019]00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
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予以處罰。
鑒于在本案中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少,違法所得數額較小,社會危害輕微,消費者食用后未出現不良反應,你單位系初次違法且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且對該批次產品主動采取了召回措施,因此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給予減輕處罰。
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依據:
綜上,結合案情進行綜合裁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單位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4.60元;
2.罰款5000元整。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請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銀行。逾期不繳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桓臺縣人民政府或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桓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月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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