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5月7日,據韓媒報道:韓國于5月7日發布了《食品、藥品領域試驗、檢驗等相關法律實施令》部分修改單,將于6月12日開始實施,其主要內容如下: 1.食品藥品安全處長將食品藥品領域試驗、檢驗機構的檢測能力評估和管理的部分權限委任給食品藥品安全評估院長。 2.制定試驗、檢驗機構的代表不接受培訓或試驗、檢驗人員未接受最初培訓的罰款規定:違反1次時罰款100萬韓元,違反2次時罰款200萬韓元,違反3次以上時罰款300萬韓元。制定試驗、檢驗人員除最初培訓外不接受培訓的罰款規定:違反1次罰款50萬韓元,違反2次罰款75萬韓元,違反3次以上罰款100萬韓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