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 7月31日,韓國食品安全處(MFDS)發布了第2019-67號告示,制定《食品等的標示或廣告實證相關規定》 ,其主要內容如下:
1. 實證材料的一般要求:對食品等進行標示、廣告者,若要證實自己的標示、廣告,其實證材料內容要與標示、廣告直接相關。
2. 試驗結果的要求:在可靠的試驗機關,以客觀的方法對食品等的標示、廣告進行實證。
3. 調查結果的要求:調查應在具有獨立調查能力的調查機關進行,調查程序和調查方法等要恰當、公正。
4. 專家見解的要求:專家見解應以該領域的專業知識為基礎,程序等要正式、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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