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 | 粵府〔2010〕1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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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0-10-25 | 生效日期 | 2010-10-25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我省以鐵的手腕強力整治安全生產,全省生產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趨好。但我省安全生產事故總量仍居全國第一,重大以上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別是今年以來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暴露出一些企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任務
1.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夯實基礎、依法監管,強化整治、落實責任”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實各級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各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以及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監督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促進我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2.工作任務。以交通運輸、建筑施工、非煤礦山(含尾礦庫,下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有色冶金等行業(領域)為重點,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使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進一步健全,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提升,安全標準化建設進一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制度進一步完善,企業日常安全管理進一步強化,生產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為當好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排頭兵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度
3.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級政府及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管部門要形成監管合力,共同監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充分發揮注冊安全主任管理模式的作用,強化安全管理。要督促企業針對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訂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依法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滿足企業應急救援需要。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做到有功必獎、有過必懲。
4.強化企業負責人在生產過程中的管理和領導責任。各地要督促企業全面建立權責統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擔負起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要建立推行地下礦山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和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帶班礦領導要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現場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堅決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帶班下井的礦領導在發現或接報重大安全隱患時,要第一時間組織生產礦工撤離礦井。對無礦領導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以及突擊提拔礦工以礦領導名義帶班下井的,要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由此引發事故的,要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5.切實加強一線工人的安全保障。要切實維護企業員工對安全生產的監督權,企業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依法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6.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通過常規性檢查、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專項檢查、暗訪暗查等多種方式,督促指導企業尤其是易發生安全事故企業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推動企業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發現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及時治理,并報企業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推動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制訂風險防范預案,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并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采取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予以處罰;對因隱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的,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不得復產,擅自復產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三、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7.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各級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情況要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和政策實施的重要參考依據。
8.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要嚴格執行《廣東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7號),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核準備案,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等相關手續。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要立即依法責令其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9.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通過定期檢查、突擊檢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和嚴格查處企業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加強公路治超源頭治理工作,各監管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要對重點貨物集散地、貨運站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等充裝源頭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防止超限超載。對充裝源頭不按車輛核定噸位裝載而超載超限并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充裝源頭的責任。
10.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各地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安全監管部門牽頭,公安、經濟和信息化、教育、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工商、質監、氣象等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加大對交通運輸、建筑施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有色冶金、防雷等重點行業(領域)以及地鐵、學校、商場、旅游點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查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11.強化基層組織安全監督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要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或人員。街道辦事處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按照區(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實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管具體工作。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發現安全隱患、違法行為和安全事故要及時向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
12.加強社會監督。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面向企業、面向基層、面向職工群眾和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國家和省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和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并對舉報者予以獎勵。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的公開監督。對輿論和群眾反映或舉報的問題要深入調查,符合實際的要抓好監督整改。
四、夯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
13.實施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督促企業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制訂完善企業安全技術規程。有關部門要適應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制訂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及時制(修)訂安全生產新標準、新規程,省質監部門要重點支持各地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力爭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省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實施安全許可制度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工作。
14.推廣使用先進技術裝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執法監察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省、市、縣、鄉鎮(街道)四級安全生產執法信息系統,實現執法信息傳遞網絡化。要督促企業使用先進技術裝備,在露天礦山推廣采用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等技術,在地下礦山推廣安裝監測監控、井下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在三等以上尾礦庫推廣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在海上石油開采平臺推廣安裝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在漁業船舶推廣使用通信船載終端、自動識別終端和漁船電子標簽卡等設備,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推廣安裝自動化監測、控制及安全聯鎖、緊急停車等系統。本省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縣(區)際以上客運班車、旅游包車、重型貨車和汽車列車、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校車、教練車、出租車等要按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行駛記錄儀。
15.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考核后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班組、車間、企業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對存在職工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現象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對存在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現象的企業,要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安全教育,督促各類學校、培訓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將安全教育納入教育培訓課程,切實提高學生和受訓人員的安全素質。
16.建立完善應急救援體系。要督促企業制訂完善應急預案,針對易發生事故的重點車間、重點部位制訂專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對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企業,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各地要指定相關部門抓緊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隊伍、專家、重大危險源及其處置技術、應急預案等信息數據庫。合理布局和建設應急救援基地,充分發揮國有大型企業組織優勢、技術優勢、人才優勢,重點加強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道路運輸等行業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基地在應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條件的高危行業生產經營企業要建立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企業要與專業隊伍簽訂救援協議。
17.加大企業安全投入。要督促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鼓勵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績效獎勵資金,對在完成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職工給予獎勵。要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費用納入項目概算,保證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非煤礦山、建筑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產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為所有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建立健全工傷預防機制,并在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等重點行業領域的企業中積極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各地要加大扶持力度,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推廣應用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積極培育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研發制造產業,提升企業安全裝備水平。
五、抓好事故責任追究和賠償工作
18.依法追究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和職業危害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19.嚴肅追究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的非法生產經營、建設、運輸企業(單位)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部門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按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導致發生事故的,從嚴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落實工傷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認真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認真落實《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工傷預防費用提取及使用管理,進一步加強事故預防和職業危害治理,保障企業職工勞動安全。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抓緊制訂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措施,并于2010年11月15日前報送省安委辦備案。省安委辦要對各地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查,及時督促、指導、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并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列為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要在每年底前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報送省安委辦,由省安委辦匯總報告省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