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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西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辦法》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4 08:40:50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2016-12-08 生效日期 2016-12-08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范性文件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6/12/14587407.html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5〕2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贛府發〔2016〕33號),保障農村廣大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省食品安全辦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8日

 

  江西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社會共治,建立政府規范與行業自律、指導提示與自查自糾、規范流動經營與倡導固定經營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責,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自覺履行信息報告義務,開展食品安全自查,主動接受檢查指導,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因素。

 

  鼓勵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之間、承辦者與廚師等加工制作人員之間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細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責任。

 

  鼓勵大型餐飲服務單位直接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提供服務,或與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聯合經營農村集體聚餐。

 

  鼓勵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總責,建立對下級人民政府考核、評價機制,健全農村食品安全管理網絡,保障農村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工作經費,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積極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報告登記和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備案管理,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或指定人員,下同)負責農村集體聚餐的信息收集、情況上報、隱患排查、現場指導、宣傳教育。

 

  第七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的食品安全管理的教育培訓和業務指導,開展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二章  農村集體聚餐的報告

 

  第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報告登記制度。承辦者應在農村集體聚餐舉辦前填寫信息登記表,將聚餐菜單、舉辦地點、舉辦時間、舉辦餐次、預期參加人數等內容,主動、及時、如實地報告當地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

 

  舉辦者應按前款要求,將農村集體聚餐信息報告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

 

  第九條  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應當與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發放食品安全告知書,提示食品安全風險,并將農村集體聚餐信息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實行備案制度。從事承辦農村集體聚餐服務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備案信息通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

 

  未經備案的,不得從事承辦農村集體聚餐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定期組織食品加工制作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不得雇用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報告其雇用的所有食品加工制作人員的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第十三條  建立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公示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向農村地區群眾公示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備案信息、加工制作人員體檢培訓、依法依規經營情況。

 

  第三章  食品加工制作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加工制作場所應設置室內,事先進行清掃,消除老鼠、蟑螂、蚊蠅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遠離污染源。因需要臨時搭建的簡易棚,應選擇地勢較高的地方,四周設圍護,并設防蠅、防塵、防鼠等設施。

 

  鼓勵村民有效利用公共固定場所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改善食品加工制作環境和條件。

 

  第十五條  食品加工制作場所應合理布局,配備必要的照明、通風和冷凍冷藏、清洗和消毒的水池(或容器)等設施。

 

  第十六條  餐飲具應當按規定清洗、消毒、保潔。無法滿足消毒要求的,原則上應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飲具或一次性餐飲具。

 

  餐飲具在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密閉保潔柜,保潔柜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十七條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八條  食品加工制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體檢,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及時離崗。操作時應遵守基本衛生要求,防止人為污染。

 

  第十九條  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并索取有效購貨憑證。

 

  使用自產食品、食用農產品的,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應對食品采購提出指導性意見,禁止采購和使用下列食品:

 

 ?。ㄒ唬┮吧与圄~、有毒野蕈(野生蘑菇)、發芽土豆、鮮黃花菜等物品;

 

 ?。ǘ└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ㄈ┎∷?、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以及未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食品;

 

 ?。ㄋ模┏^保質期食品或者被污染的食品;

 

  (五)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加工烹調食品。

 

  第二十一條  貯存和運輸食品時,應符合食品貯存要求,并保持環境清潔,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裝卸、運輸。運輸熟制后的食品應使用冷藏設施,與其他食品隔離。

 

  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農藥、滅鼠藥、殺蟲劑、消毒劑等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二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應當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開清洗,禽蛋應清洗外殼,必要時消毒。

 

  食品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在切配、分裝、盛放時,應做到生熟分開、葷素分開、工用具分開,工用具和容器用后洗凈、保持清潔,嚴防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條  食品應在食用前加工制作,需熱加工制作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的食品應及時冷藏,再次食用前應當檢查是否腐敗、變質,并徹底加熱。

 

  第二十四條  不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聚餐不得供應冷葷涼菜和生食水產品。

 

  第二十五條  食品應當留樣。每餐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

 

  第四章  指導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監測結果提示本行政區域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規模、氣候變化等因素,結合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提示,組織對規模大、餐次多、風險高的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開展事前指導、事中檢查、事后跟蹤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對特定農村集體聚餐進行指導,提示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措施。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配合,不得拒絕。

 

  鼓勵和支持村民自治組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對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進行管理、指導。

 

  鼓勵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承辦者聘請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專業服務。

 

  第二十八條  指導人員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風險,提出整改指導要求的,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承辦者應及時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聚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積極救治病患,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配合事故調查。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調查。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及時報告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治和中毒信息。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依照各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因防控傳染病需要,作出取消或限制本行政區域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決定的,應當及時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指在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等地區,群眾因婚喪喜慶等事宜自發組織,在餐飲服務單位以外場所舉辦,聚餐人數具有一定規模或由承辦者提供服務的群體性聚餐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指組織、召集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個人、家庭或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指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提供食品加工制作等服務的個體或團體。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的備案,農村集體聚餐報告、登記的范圍、內容、時限等要求,以及對農村集體聚餐指導的職責分工,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食品安全告知書等文書和表格,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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