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衛生廳法監處: 你處《關于食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有關問題的請示》(魯衛法監函〔2009〕1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因此,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實施。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未予明確的事項,按照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52號)的規定,在《食品安全法》新的配套規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原則上要按照現行規定開展監督執法工作。 特此函復。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