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被告人均獲刑、罰款;五年內禁止從事相關職業;限期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追繳被告人非法所得;支付總罰金50萬元。
這是5月23日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對綠園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某某等五被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的宣判結果。其中,總罰金50萬元,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占30萬元,這是長春市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案開出的最貴罰單。
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在長春市綠園區城西鎮依家堡子村,被告人楊某某等五人使用過氧化氫、白云灰等工業原料加工牛產品食品。經對加工間內牛雜和浸泡牛雜的水進行取樣,并經有關部門檢驗,楊某某等人浸泡牛肉使用的水中,過氧化氫含量為72mg/kg.在涉案的牛副產品中,鉛含量為0.95mg/kg,屬有毒、有害食品,長期食用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2018年9月5日,綠園區檢察院以被告楊某某等五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向綠園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等五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將產品進行銷售,該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公訴,要求綠園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并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庭審后,綠園區法院召開審委會,由于該案是綠園區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特邀綠園區檢察院檢察長邢立明及辦案人員參加。審委會一致認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犯罪事實清楚,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相關條款符合國家法律,法院擬作出的九項判決量刑準確,并指出應加大對食品安全類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震懾力,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讓法律成保衛群眾舌尖上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
法院判決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某、任某某等五人1年11個月、1年9個月,緩刑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6萬元至3萬元不等;追繳楊某某其非法所得3萬元,上繳國庫;五被告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流通、管理相關職業;檢察院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全部予以支持,判處楊某某支付非法所得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30萬元;五被告限期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
綠園區檢察院公益訴訟起訴人指出,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通過檢察機關公益訴訟,使整個社會全民重視食品安全,讓那些已經觸犯法律的不但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在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支付高額懲罰性賠償金、限制他們從事相關職業等民事責任。讓那些有犯罪預謀的不法分子,趕緊收手,停止犯罪行為。希望廣大消費者提高認識,要敢于揭發、敢于維護自己的權利,讓那些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無處藏身,讓人民群眾吃上放心的食品,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讓人民群眾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